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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8-27 18:31:20
农村产业融合组织机制是?新型经营主体内涵、构成和特征是?随着我国农业农村不断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由同质性的传统家庭农户,不断分化和发展,许多其他类别的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联系,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它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能够很好解决农业发展中“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
农村产业融合的形成和发展,来自于主体的创新和相互作用,主体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形式不断发展变迁,形成了不同的产业组织。因此,构建农村产业融合的组织机制是为了解决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主体之间分工与协作,形成有效组织载体的问题。
农村产业融合组织的构成非常丰富和复杂,除了普通农户以外,还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发起创新行为的主体通常是新型经营主体。它们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力量。
在党的之前,新型经营主体很少出现在理论研究和文献中。党的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之后,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研究成果有了较大程度增加,说明学术界对它研究越来越深入和完善。
新型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力量,遵循了科学发展规律,主要包含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这些主体基本特征是具有经验规模优势和辐射效应,盈利能力较好,融资渠道多元化,市场导向性较高,并且注重品牌建设。
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目标是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是自给自足。它们的物质装备较好、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生产力水平较高,并且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
因此,这类主体能够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在资源配置方面它们能够实现要素的集约化生产,并且市场化程度普遍较高。
新型经营主体关键在于“新”,它是相对于传统农业和体制之“新”,具有规模性、组织性、多元性和社会性,这并不代表它们就完全摒弃基本的家庭经营制度。这类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并且能够很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
新型经营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得益于土地流转,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主体,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
新型经营主体是克服传统家庭经营局限和小规模经营弊端的组织创新,从组织属性将新型经营主体划分为三类,即家庭经营类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生产服务专业户;合作经营类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经营类包含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经营的企业。
但是,他们都用共同之处,即新型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经济组织,它们与传统小农户有着本质区别,它们有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规律,他们以市场化经营为目标,具有规模经营效应和较高生产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能够进行组织化和集约化生产。
因此,在现有观点基础上,将新型经营主体定义为区别于传统小农户,基于家庭经营制度,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政策支持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他们与传统小农户相互补充、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专业大户指的是那些生产经营规模明显高于本地区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实际上,专业大户只是统称,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界定,各地区差异较大。
专业大户的标准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自然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差异而制定。在平原地区、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经营规模标准可高一些。
在土地资源零碎的山地和丘陵地区等,规模标准明显要低一些。专业大户与普通农户相比,其专业化生产程度较高,且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市场销售。
在实践中,专业大户一般通过土地流转形式来实现规模经营,并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与土地经营规模相匹配。由于土地租金和劳动力工资较高,专业大户盈利有限,属于比较初始的规模经营方式,很多时候具有粗放型经营特征,其经营状态不稳定,相对比较容易实现。
家庭农场的概念来自于西方国家,指的是西方国家大规模经营农户。由于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稀缺,我国家庭农场达不到西方国家的规模,并且没有确定家庭农场统一的标准,其规模经营是一个相对概念。
一般情况下,将家庭农场认定为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和市场化水平较高,生产经营能力较强的农业经济组织。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在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上并没有本质区别,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其主要区别在于专业大户没有专门认定和登记,而家庭农场需要进行登记,纳入企业管理范畴,有的学者将家庭农场视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
与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的集约化水平和经营能力较高,经营状态相对比较稳定。家庭农场兼具家庭经营和农业企业经营特点,其与普通农户的根本区别在于家庭农场的经营目的是市场交换,专业化程度较高,经营能力较强。
其与农业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自身组织方式不同,农业企业内部按照契约将相关生产经营者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经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是依靠血缘关系建立的家庭成员,是一个完整的利益共同体,内部成员机会主义动机非常弱,监督成本较低,内生交易费用较低。
目前,我国各地都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但是界定标准不统一,家庭农场规模受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较大。
在农业经营体系中,家庭农场功能定位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生产手段,促进各类要素在农业生产过程集约配置,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效率,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并且,家庭农场更加注重成本核算和投入-产出效率,不断激励其提高经营能力。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建设引领者,相对于普通农户具有明显优势,其家庭经营的方式非常契合农业产业特性。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家庭农场有可能逐渐替代普通农户,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乃至基本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又称为农民合作社。2006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其界定为“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其产生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运行基本特征是自愿联合和管理。
参与主体主要表现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通过以上定义,我们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功能,它有效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生产经营水平,带动农户联结市场,增强了农户市场竞争力,是一种有效的配置方式。
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需要强调3点:一是合作社是农户自主建立、自主经营的经济组织,农户享受入社和退社自由,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实行管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者和所有者高度统一,实际经营者通常是农业能人、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等“精英农户”。
二是农民合作社对内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其最终的目的是带动内部组成成员的发展,为农户提供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各环节的一个服务。
三是农民合作社以市场化经营为目标。世界各国农业发展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与家庭经营共生共长,能够解决单个农户无法解决的问题,但又依赖于家庭经营的发展,其功能定位具有多样性。
不仅担负着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功能,“由于我国村落文化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衍生出经济以外的社会功能,即维护农民权利,回应社会诉求和指导农民的生活等。”
这类主体主要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业务或领域,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即农业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型、农业生产服务型、农业产前服务型以及农业产后服务企业。
农业企业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和其他行业企业一样,农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农业企业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大农业”概念,涵盖了一二三产业,从“田间到餐桌”整个农业产业链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农业企业占据主体、数量最大的企业,农产品加工环节处于农业生产环节下游,随着人们消费结构升级,需要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和深加工才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加工企业发展具备较强的市场潜力。
农业产前服务企业处于属于上游环节的经营主体,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要素供给服务中欧体育官方网站。农业产后服务企业处于农业生产环节下游,主要提供农产品储存、物流和销售等服务。
农业生产服务企业指的是为农业生产过程提供播种、植保和收获等服务的企业。农业企业的市场性最强,相对其他主体,其管理理念比较先进,市场敏锐性高,市场运作水平较高、实力比较雄厚,竞争力较强。
在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农业企业的功能定位是与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等主体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他们进入市场。二是引进先进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改造,是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