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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02:21:20
关键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家庭承包经营模式;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生产经营模式;大户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专业合作社;工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订单农业;西南山区
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和运行形式。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取决于农业生产力水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营模式随着农业生产力发展几经改革,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模式被确立。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单一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经营模式随之萌生并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在西南山区,农业生产条件恶劣导致农业生产成本,特别是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农村“空心化”形势严峻。在此背景下,萌生于新时期的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其运行绩效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新时期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应怎么发展等问题成为政府部门和农业工作者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本文立足对西南山区的实地调研数据资料,对不同农业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绩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选择和培育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基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一直是其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与此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农场规模、农场经营效率、合作组织等方面。Taylor(1919)提出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是农场经营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问题。Joseph G. Knapp(1936)提出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可以有效地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率,并从农场之间的合作程度、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合作社有利于农业和社会利益的提高等方面展开论述。为论证农场规模和农场产出之间关系,Michael R. Carter(1984)利用印度1969年至1971年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表明农场规模与农场产出之间存在负向关系,这一实证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Janvry(1981)的农业生产资本模型,并且清楚指明对于土地稀缺的国家而言,小规模农业生产确实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对于合作社的研究,Cook(1995,2003)、Harris和Stefanson(1996)、Boehkje(1996)等学者比较了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以及它们相对应的传统合作社与现代合作社的不同特征,分析了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制度特征及其制度绩效。
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几经改革。新中国成立前,基于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地主所有农民经营的模式传承千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土地回到农民手中,农业经营模式在探索中发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所有个体经营模式农业合作化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演变。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作为我国农业基本经营模式确定下来,曾一度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繁荣的主因。随着生产力和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发展,以龙头企业带动的“订单农业”经营模式、以专业合作社为组织的合作生产经营模式、种养大户生产经营模式以及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等新型经营模式逐渐发展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与不足。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围绕农业经营模式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如耿玉春(2004)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演变及发展的研究,曹晔(2002)、张晓山(2003)、吴学凡(2006)、张红宇(2007)等对农业(农民)组织化的研究,任治君(1995)、陈欣欣(2000)、杨青贵(2011)等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研究等。这些研究成果对学科建设和国家政策制定与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农业经营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营模式的发展理论与演变过程、土地规模与经营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与经营方式等方面,而对于特定区域农业经营模式的研究比较少。本研究立足微观层面,在特定的自然条件与农村环境下,比较分析当前我国西南山区农业生产领域存在的不同生产经营模式,以期能丰富有关研究,并为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与优化提供参考。
西南山区地理条件特殊,人地矛盾突出,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生活条件艰苦,使其成为我国农村劳动力主要流出地区之一。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不仅使农村常住人口锐减,而且使农业生产的重担落在了留守农村的老弱病残和妇孺身上。尽管小农户分散化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仍然是西南山区农业的基本经营模式,但劳动力缺乏导致农业生产粗放,农村耕地撂荒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通过合作机制创新和土地流转机制放活,以企业为龙头带动、以合作社引领、以大户为依托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在西南山区兴起,给农业生产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山区农业生产条件和基础等的制约,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不但有不同的运行方式,绩效表现也各不相同。
以企业为龙头带动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有“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这些企业通过与村、社或合作社签订协议,以村、社或合作社为依托,与农民开展合作,通过“订单农业”实现农企对接、农超对接。在西南山区,由于山高谷深,沟壑纵横,耕地呈小块零散分布,农户居住地亦多分散,“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才是企业带动型模式中的主要经营模式。该模式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模式条件下,通过契约把农民与公司连为一体,对于企业而言保障了原料来源,对于农民而言则降低了市场风险。
基于西南山区特殊的农业生产条件,“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为确保双方利益,大多通过“两级合同三方契约”来完成结盟。首先,企业与有意向的村(社)委员会或者合作社进行沟通协商,在双方自愿合作基础上,企业与村(社)委员会或者合作社签订一级协议,协定村(社)委员会或者合作社的指定区域内约定面积的耕地上按照企业要求生产其指定农产品,企业以约定价格收购;然后,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再与指定区域的耕地承包农户签订二级协议,约定农民按照公司要求,在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的统一安排下生产公司要求的农产品,并按照约定价格销售给公司。一些协议还对收购进行约定,有的是公司在农产品成熟期,在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协助下,直接到基地收购;有的是约定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以约定价格收购,再统一交售到公司。
“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实现了企业与农户的双赢。基于重庆的调研数据显示,在该模式下,尽管企业以市场价格收购签约农产品,但与市场采购同量原材料相比可节约5%左右的成本;而对于农户,则可减少市场风险,使农户能稳定农业生产长期计划,获取签约农产品的稳定收益。
近年来,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目的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激励下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重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6 000个,农民入社率达到37.2%。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在农村盛行一时。但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在重庆山区,有80%左右的合作社只是政策扶持下的产物,并没有真正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很多合作社甚至只是徒有其名,真正成功运营的合作社不到20%,主要集中在柑橘、蔬菜、特色养殖等产业上,但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以笔者调研的武陵山区某柑橘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社员以柑橘树入股合作社,合作社统一采购农资,统一指导果树管护,再以当地市场批发价统一收购柑橘,分级包装后统一销售。合作社销售获得的利润,留下50%作为合作社运作经费,其余50%依据社员交售的产品数量进行分红。考虑到村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不少果树缺乏管理,合作社为其提供了管护服务,这类社员,可委托合作社全权管护果树,只是被代管社员只能获得柑橘交售收益,不再参与利润二次分红。该合作社运营三年多来,深得社员拥护,不仅合作社资产增加,规模壮大,而且农户的收益得到了保障,村社里过去因外出务工无人管理的果树也重新焕发生机,成为农户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同时,合作社还把部分盈利用于村庄道路、饮用水等基础设施维护与改善,使村容村貌得到进一步优化。可见,真正成功运营的“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对于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与前二者相比,大户经营模式近年在西南山区发展比较缓慢,而且相对于平原地区,规模普遍偏小,种植业规模多在100亩以下,特别是蔬菜、油菜、茶叶等劳动力需求比较大的产业,不少大户的经营规模仅二三十亩。
为比较大户与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效益,笔者对重庆山区油菜产业生产大户(调研20户,平均种植面积30亩)和小农户(调研100户,种植面积在0.5~2亩之间)进行了调研,并整理出二者亩均生产成本和收益如表1所示。由于大户经营规模小,自身承包地以外的土地又多是村民免租借入土地,故表中未计入土地成本。
注:表中劳动力成本=亩均生产劳动力使用量×劳动力价格。根据调研数据,大户1亩油菜生产平均用工约为8个劳动力,小农户一般需要10个,劳动力价格以50元/天、个计。产值=平均亩产量×5.8元/公斤(当年油菜籽收购平均价格),大户平均亩产129公斤,小农户平均亩产121公斤。
数据显示,不考虑土地成本,调研大户平均生产一亩油菜,可获取257.5元的收益,而小农户仅能获得83.2元,大户亩均收益是小农户的3倍多。就产值而言大户与小农户差别不大,其二者最大的差距是在劳动力成本上。油菜产业劳动投入需求大,但机械化程度低,大户经营因具有一定规模,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可使每亩油菜生产比一般小农户节约两个劳动力,从而降低了大户生产成本,提高了亩均收益。但如果计入土地成本,则大户经营模式完全不具备优势。如果依照农民习惯,把家庭劳动力成本作为收益而非成本,在不计入土地成本的条件下,种植一亩油菜,大户平均收益为607.5元,小农户平均收益为583.2元,二者的收益差距不大。由此分析可见,在西南山区,由于农业条件制约,机械化水平低,大户经营模偏小,农业生产经营大户难以享受国家大户奖励政策,经营规模效益亦得不到有效发挥,使大户经营模式效益偏低成为其发展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的培育与发展。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模式条件下,出现的上述新型经营模式在西南山区农业生产中表现形式不同,绩效各异,对于西南山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亦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进而表现出新的发展动态。
理论与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的成功建立在企业与农户双方诚信和信息对称的基础上。但由于企业与农户双方市场地位悬殊、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有限等因素,农户在双方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使该模式具有先天缺陷。这几年,由于企业违约或中途撤离给农户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该模式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在西南山区,近年随着劳动力大量流失,农业从业农民年龄偏大,整体素质下滑,使企业新技术推广难度加大,企业管理成本增加,企业对农户生产协议农产品的满意度也降低。为此,西南山区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尽管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具有推动作用,但近年发展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且双方合作表现出不稳定性。
近年来,西南山区企业渗入农业生产领域表现出新的形式――工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即企业依托政府大规模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大部分农民通过出租土地给企业获取地租收入,还能给企业打工获取务工收入;少量农民则以土地入股企业,在获取保底租金的同时,享受企业收益分红。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推崇工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但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该经营模式在生产实践中存在较高风险:一方面,农户的利益缺乏有效保障,若企业一旦经营失败或半途而废,农户不仅失去全部收入,而且会面临土地复原耕种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目标不同,企业与农户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和矛盾冲突不断,给农村和谐稳定增加了压力。正是基于此,目前我国已从国家层面提出将“对公司大规模流转土地并返聘农民的模式严格限制”。
可见,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存在的先天缺陷使其发展速度减缓,乃至出现新的发展形式,但不可否认其在实践运行中的绩效和作用。创新机制和加强监管,是确保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健康发展并在西南山区继续发挥作用的关键。
前文的成功案例表明,“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推进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绩效显著,但遗憾的是在西南山区真正成功的合作社数量有限。此外,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冲击与农民流动性的加剧,农民在熟人社会中理性行动的逻辑以及他们与此相适应的特殊的公正观,已不再受到诸如传统的组织力量与文化力量的约束,使合作社的公正、公平性受到挑战。
受西南山区农业生产条件约束,大户经营模式发展缓慢。但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少数成熟的专业种养大户向多元化家庭经营方式转变,为大户经营模式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与单一产业经营相比,大户的家庭多元化经营可以通过产业互补实现农业生产的利益最大化,亦成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雏形。目前,重庆一些头脑灵活的经营大户,已经实现了由专业大户向家庭多元化经营的转变,他们通过种养结合形成循环农业,或通过轮间作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家庭小规模多元化经营。这种由专业大户向家庭多种经营的发展,不仅为大户经营模式突破发展瓶颈找到了突破口,而且完全契合了国家倡导的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政策导向,亦完全契合西南山区立体农业的资源条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立足于大户经营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家庭农场多元化经营模式,是依托西南山区农业生产条件和资源环境发展起来的,其不仅适宜山地农业资源条件,而且契合国家政策导向,与其他经营模式相比,也具有先天优势和后天发展契机。而龙头企业带动型和专业合作社引领型生产经营模式,尽管在西南山区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但仍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为此,笔者认为,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与培育应该创新思路,优先培育和重点发展大户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同时引导其他经营模式规范健康发展。这里,提出加快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和健康发展的建议如下:
一是改变农村人才培训方式,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人才队伍的革新,当前仍然主要承担着农业生产重担的留守老人,必须为有文化懂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新生代农民取代。当前针对农民的培训五花八门,但时间短,绩效不显著。为此,应改变当前对于农村人才培训政出多门的投入方式,把针对农民的培训集中化、持续化,由过去着重培训技术性农民向培训职业农民方向转变,通过全方位的长期培训,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领军人才。
二是加大投入,助推西南山区农业产业发展。尽管近年来国家对农业投入逐年加大,但农业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仍然比较低,特别是西南山区,由于农业生产条件欠佳,农业发展面临重重危机。为此,应加大投入,改善西南山区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支持农业科技研发,特别是适宜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的小型农业机械、土壤改良、节水灌溉等方面的农业科研及成果推广;设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和奖励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改革补贴政策,针对西南山区集约化生产规模偏小的实际情况,降低大户奖励的经营规模标准,同时,提高西南山区农业生产补贴标准。
三是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发展农业科技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社(服务队),优化农村劳动力、农业机械等资源配置。扶持发展专业化科技组织,如农机专业合作社、病虫害防治合作社、灌溉队、收割队等,解决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劳动力不足问题,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经营和服务,减少农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加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是创新科技服务,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的科技需要是全方位的,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包括产前规划指导、产中技术服务和产后加工销售等。传统的以农业产中技术服务为主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已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的科技需求。为此,应引入全程农业技术创新服务理念,有效整合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等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建立新型农业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多学科优势结合和不同服务主体的优势互补,使农业技术服务覆盖农业产业链全程,甚至向关联产业延伸,为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科技服务与指导。
陈欣欣,史清华,蒋伟峰.2000.不同经营规模农地效益的比较及其演变趋势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12):69.
耿玉春.2004.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演变及今后的选择[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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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贵,李晓艳.2011.偏远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问题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8(2):9197.
大户经营,是指部分无力经营或外出就业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将土地流转给种植能手、农机大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经营。种植能手和农机大户可利用其在资金、技术和农业机械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此种经营模式灵活性强,有利于农民的利益的提高,但其土地流转行为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无法形成土地流转主体的长期收益机制。从各地的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来看,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和农地资源条件优越的地方,此种经营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非农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创造了条件,带来了农户流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迫切需要。同时,优越的农地资源有利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的展开,使得农地规模经营有利可图,增加了种植能手、农机大户等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
农地股份制经营最早在广东南海市展开,是在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下,农户自愿联合起来,将土地使用权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折价入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专业的土地经营者进行统一的生产管理,农民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按股权分享土地经营收益。农地股份合作制度作为农地经营实践的产物,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的结合,实现了农地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耕地集约化和标准化经营的长期展开,能有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优化上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生产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转。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地股份制经营应先在农村经济较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较快的地区逐步开展,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结合具体农业项目在部分地区进行农业股份制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展开。
农业合作组织经营主要有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经营两种类型,主要采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行方式。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转让、转包、租赁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从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农户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或通过“以服务换经营权”的方式,从兼业农户手中获得土地部分的生产经营权,对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加大农业先进科学技术和机械应用,通过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组合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代育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有效组织农户进行集体生产,形成区域内的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经营作为一种较灵活的经营方式,其适应性较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利用其摆脱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论文摘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而土地规模经营关系农民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在实施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科学的方法。
中国党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土地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经营模式,是以家庭为独立单位,并且土地承包的数量有限,自然是一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而农业现代化首先是农业机械化,即用现代机械设备取代畜力或手工劳动力的耕作方式,现代农业机械设备的利用需要土地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使农业机械展开,更不可能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不适合运用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耕作,限制了机械设备的运用,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在一定规模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以便于运用现代化农业机械设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单位土地面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在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不断利用更新的技术武装农业,发展农业,进而有效地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产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农业产业化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农业,明确投人与产出的关系,计算农业成本。一方面,农业生产面向市场,根据市场的供求发展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不再是自食其力,而是为社会、他人生产,满足社会和他人的要求。既然要面向市场,为社会需要而生产,因此,价值规律便对农业生产起调节作用。而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由于技术水平低,很难实现扩大化再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没有市场竞争力,更不可能扩大市场占有。
通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联系在一起,实行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满足大规模的农业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的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农业效益最大化。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鼓励和支持优势产区,建立自己的优势主导产业,农民可以根据市场信息的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地进行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而推进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依法原则。依法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出租、转包、人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保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承包者或具体土地经营者的权益。流转程序必须合法,按法定程序运行,国家必须完备有关的法律;使各种流转都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要求,各方面都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自愿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人为本。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民,损害农民享有的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利。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合理地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是生产力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推动过程。农民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因为土地经营权关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流转中必须考虑农民利益,而真正把自己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地位的就是农民自己。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由农民自己决定,即农民自己有流转或不流转的权利,也有采用这种流转方式或其他流转方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有偿就是通过转包费或者租金的形式保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过程中的利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了农民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农民享有合法的土地收益权,包括直接经营土地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土地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农民能获得比自己经营更多的利益;二是通过合理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产增收。农民只有在得到比转让土地经营权之前更大收益的时候,才能更加主动转让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或剥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允许农民转包或出租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集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多都是包干到户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地权的分散、细碎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又使这种经营权相对稳定,农民得到实惠,是真正的受益者.但这种经营模式,造成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同时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高效使用。
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规模经营。其一,转包。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转包出去,收取转包差额费。其二,出租。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出租出去,收取租金。其三,转让。农民通过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这样,促使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流转。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由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进行统一的规模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权为出租、转包和转让创造了条件。
2一按照、自愿的原则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方针,允许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这些形式概括为“农户联合与合作”,“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晨
第一,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技术、资金、劳动工具等人股,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户自愿互助的基础_L,是以实现农民共同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它是农民共同经营土地的有效形式。农户通过人股参与经营和分配,并且可以按股分红。
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属于跨行业的产业整合,是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的经营体制,是建立在科技进步和产业分化基础上的农业产业的发展过程。“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从宏观层面上看,是指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产业日趋分化和综合,农业与其相关产业日益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过程;从微观的层面上看,农业产业化是指随着农业生产经营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农户与其相关的利益各方自愿采用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联合并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的过程。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农业产业一体化,又称农工商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体化。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践最早起始于农垦基地。上世纪70年代后期,国营农场和部分,组织了农工商经营体。80年代中期,我国沿海地区,推行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战略。进入90年代,贸工农一体化,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向。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完善,按产业化组织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有组织、有领导,快速推进的新阶段。相对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或者产业体系,有益于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农业经营的风险和提升农业的经济效益,有力地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转变。
1.产业化经营组织初具规模,具有较好的发展势头。近十年来,福建省围绕区域特色、做大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规模,积极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创立了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建设了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基地和农产品市场,不断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管理和运行机制。2006年全省6858个农业龙头企业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224.3亿元,其中23家部级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27.6亿元,增长11%;总固定资产20.7亿元,比上年增长25.9%;共带动农户67.3万户,增加60355户;订单联系农户30.7万户,比同期增长4853户;农户从产业化组织得到的收入为31.2亿元,比上年增加5.1亿元,增长19.4%。2007年9月,福建省共评定150家企业为200—2007年度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新一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在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地。平均销售收入2.60亿元,其中5~10亿元的企业12家,10亿元以上企业5家,带动农户1.25万户。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应带动的种植面积达2744万亩、畜禽养殖20363万头(只),共计带动农户489万户,农户从中得到收入158亿元。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带、产业群,促进了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带动面比较广。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集团组织化程度主要反映在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及其带动农户的程度。主要模式有:其一,种养加工型模式。是指以种养加工为特征的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产业化组织形式。公司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科研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协会或具有实力的农民专业户。以农副产品种养或加工企业为龙头,带动基地和农民从事产业化生产,实现生产与贸、工、农、技相结合,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其二,中介组织带动模式。是指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协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技术服务组织等中介组织为依托带动农户,发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联动效应,实行跨地区的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的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第三,市场带动模式:是指以农产品市场,特别是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形成主导产业,带动区域专业化生产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第四,科技组织带动模式。以科技组织为龙头,开发名优新特产品,实现区域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以这四种经营模式为典型的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有力地提升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的程度,成为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3.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的比较完备。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方式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目前,福建省农业产业经营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有:其一,合同关系。即产业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龙头企业或组织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以订单为纽带向农户收购或为农户推销农副产品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二,订单关系。指产业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书面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代销农副产品等。订单关系有价格随行就市、实行保护价格、实行优惠价格、提供系列化服务等几种方式。在订单经营过程中,向所带动的农户提前、产中、产后等系列化有质量的服务。第三中欧体育kok官网,实行利润返还方式。即在产业化组织内部,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专业市场等将农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一部分利润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第四,股份分红方式。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4.农业产业结构趋于优化,高优生态安全农业不断地发展壮大。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了千家万户按照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蔬菜、花卉、水果、茶叶、畜禽等优质高效的特色农产品和加工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种植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蔬菜、花卉、水果和茶叶等产业带动了福建省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畜牧业规模化生产程度逐步提高。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市畜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大大提高,饲养业的抗疫病、抗风险能力有所增强;高优生态安全农业优势明显。福建省具有食用菌、茶叶、水果、蔬菜、烤烟、花卉等高优农业以及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生态农业,保持并持续发挥了农业产业高优生态安全优势,使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不断发展壮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5.充分利用闽台农业产业合作优势,促进外向型农业产业发展。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新变化,福建省确定了闽台农业合作运行机制,实现海峡两岸农业生产要素、农村自然资源和农产品市场的优势互补。闽台农业合作产业链由低端价值产业逐步向高端价值产业延伸或迁移,闽台农业合作质量与技术含量不断提高,闽台农业合作的载体与平台日趋完善和扩展。福建省充分具有“五缘”的优势,搭建福建省农业对外开放新平台,在促进闽台合作的基础上,构建闽港合作机制,积极引导外资进入福建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产业,努力营造外商投资农业的软硬环境,外商直接投资、国际农业和国际农业援助的多元化引资格局初步建立,福建省农业外资引进结构进一步优化。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集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涌现出一大批工农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但仍存在与新阶段农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龙头企业规模小,影响力明显不足。龙头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农户展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目前,福建省733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中,产值上亿元的企业仅150家,超过10亿元的仅15家。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主导作用不明显,多数龙头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带动能力、竞争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弱。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经营项目缺乏特色,不能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优势,农产品合理区位布局。
2.产业化经营合作主体互利联动机制不完善。建立完善的互利联动机制,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降低合作风险。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内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互利联动机制不健全。龙头企业不能稳定地为农户提供稳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同时缺乏规范的利益分配制度安排,不能自觉地让利于农。另外,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也未能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助协作的利益联动关系。2006年订单联系农户数仅占带动农户数的33.8%,履约订单成交额仅占销售收入的16.0%,不能形成长久互惠互利合作关系,农户很难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
3.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由于目前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以生产加工为主,农产品的深加工不足,产业链条,市场开拓能力有限,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占有率低,品牌效应和产品知名度不高,2006年市级以上733家龙头企业中只有142家企业通过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239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4.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集团融资渠道不畅,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顺利进行离不开资金支持。资金短缺是制约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原因。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农产品加工,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较低,产品深加度不够,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农业风险大等原因的存在,导致建省农业产业化组织不能得到相应的金融支持。比如福州市2006年农业为6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年末余额的2.9%,比2003年的3.5%反而下降了0.6个百分点。
农业企业化经营是在农业产业化基础上更微观、更具体的经营方式,是解决农业生产效率落后,比较效益低等问题途径之一,对影响我国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影响因素作初步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福建省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发展。
(1)体制性因素。目前,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建立在土地租赁经营制度基础上,土地租赁经营制度有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运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利的影响:租赁经营的个体是分散的农户,各自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自,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不利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策略简单化,优秀人才储备不足,激励机制不完善,现有人才流失严重,急需构建发展型战略体制。
(2)政策性因素。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集团经营政策效应不高,群众认可度较低。福建省地处非农产业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产业化经营是解决农地落荒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对现阶段发展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功能认识不清,导致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产业化经营政策体系,无法解决农业从业人员的疑虑,真正发挥群众效应。同时,农地使用权制度以及农地服务制度存在许多不稳定性因素,农场对投入机制不稳定、不完善,导致农业投资的能力和动力不足,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受限。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政策定位层次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福建省虽出台了一系列产业化经营政策,但在生产经营机制、资源整合、组织管理模式、营销策略和发展战略等方面,专业性、系统性和创新性还存在明显不足,现有的发展政策和运行机制也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3)区位性因素。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以丘陵山地为主,耕地面积小而分散,各农场之间相距较远,农业产业相似性较大,关联度较弱,难于实现梯次生产经营和标准化管理,产业整合难度较大。区位因素,对福建省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4)组织管理因素。目前,农业龙头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主要种养加工型模式、中介组织带动模式和市场带动模式。这些组织管理模式的共同特点就是合作方的利益连接机制较为松散,其产业组织运作层次处于较低状态。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建立各市场主体的利益联动机制、约束机制和发展机制,以提升产业化经营组织管理形式。
(5)经济性因素。福建省农业经济结构较为单一,精品农业相对较少,规模不大。一般农产品和经济作物由于市场竞争力不足,实施产业化经营难度较大。目前,福建省龙头企业规模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经济总量依然偏小,经营能力不强,带动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产业链短,农产品加工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低。市场观念、管理手段、服务意识和经济运行质量等一系列经济关系有待全面提升。经济因素成为农业产业经营的瓶颈,导致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的向心合力不足,生产、加工、销售不能出现分区域特色联动生产和经营。
(1)微观主体性因素。农业龙头企业集团组织内部两大微观主体即龙头企业和农户在生产经营、利益联动和风险责任等方面信息不对称。组织内农户几乎被排斥在生产经营决策权之外,参与度明显不够,处于被动地位,不能积极主动参与市场运作,并进而导致标准化生产难以到位。松散的利益联动机制使组织内农户无法真正享有企业福利,不能形成整体合力,共担风险。组织内不能形成农业风险保障机制,造成彼此独享利益,相互躲避风险的离心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2)管理因素。目前,农业龙头企业集团组织化程度较低,承租农户分散生产,缺乏制度约束和有效的管理,农场无法对农业经济主体实行统一的管理和调控,难以根据市场行情有效组织生产和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严重影响高优农业、品牌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3)技术因素。农业龙头企业集团现有的农业生产技术研发经费严重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弱,技术服务不能到位。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控机制,技术管理层的作用难以到位。农、科、教与产、供、销无法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农业科技缺乏可持续发展后劲。
1.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目标。福建省应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农业产业化经营将有利于提高福建省农业综合竞争力,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实现全程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转换,加快产业升级、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利益联动机制,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为此,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并确定农业产业化发展目标。即确立产业化、集团化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层次,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运作能力和内部调控能力,实现现代高效的标准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水平、科技创新能力、融资和保障能力,构建紧密性和实效性相统一的市场运行主体,实现福建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
2.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的主导模式。中外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主要是实行规模经济、加工增值和创造性营销相结合的发展战略,相应地实行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的组织方式。其中的公司、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是参与主体,家庭农场作为基础单位发挥作用,牵头的公司企业居经营决策的中心地位。农业产业化经营通常采用三种组织模式:一是公司企业模式;二是合作社模式;三是合同生产模式。从发育层次上看,福建省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主要有两种类型:以合同为联结纽带的松散型和以参股为基础的紧密型。产业链条长者如生产至加工至销售,短者如生产至销售,视产品的消费特点和参与者的需要而定。从福建省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状和条件看,宜采取多种发展模式,例如“公司+农户”模式、合作社带农户模式、专业市场带动模式、主导产品带动模式等。其中农协组织+龙头企业+农业基地+农户联合体的企业化股份制农场发展模式应成为主导模式,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策略性选择。企业化股份制农场发展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明确的股权明确合作主体的权、责、利,以控股的龙头企业为生产经营导向,可充分发挥“统”的功能优势,有效实施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组织化的生产经营。以农协组织和农业基地有效地把农业增殖利润留在农业,并为农户提供强有利的融资支持,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动机制。
3.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对策。农协组织+龙头企业+农业基地+农户联合体为特征的企业化股份制农场发展模式,是加快农业现代产业化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关键。针对目前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福建省龙头企业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紧密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提高农业产业化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在企业化股份制农场发展模式中,构建公司企业和参与农户认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各环节参与主体都得到产业投入的平均利润率,是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基础;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和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将部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户,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自愿互利、风险共担机制,保护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2)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是农业和农村的主体,确立农民在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是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种养业第一线的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需要以一定形式重构农村微观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只有在共同利益和自愿互利原则下,按必要的规范将农民组织起来,才能使农民有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既要通过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将农民带入市场,又要切实关注农民利益,这是农业龙头企业集团产业化经营中一体化机制最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按乡、村行政区域建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财产归社员集体所有,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也可以以某一产品或产业为纽带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典型的是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协会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入会自由、专业性强,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监督管理,使各类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连接农户与龙头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
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已有一段时间,虽没有形成全国规模,但各地也探索出一些经营模式,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1“单打独斗”型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目前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该模式操作起来较为简单,且农户在经营管理方面有较强的自主性。然而,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技术等都是由农户自主提供,因此这种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经常面临着资金短缺、生产技术低下、与市场脱节及农户承担较大风险等诸多问题,是一种较为初级的经营模式。
1.2“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模式“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模式是一种以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将农业生产类型相同或相近的家庭农场集中在一起组成利益共同体,它通过市场信息资源共享、农业生产资料的统一购买和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阶段,为家庭农场提供包括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经销渠道等多种的社会化服务。在这种模式下要求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完整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制于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约束,大部分专业合作社也只能提供一些简单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带领家庭农场走向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
1.3“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是以龙头企业为核心,通过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方式带动家庭农场发展。而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合作实质上是“订单模式”的合作,家庭农场经营者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的谈判能力较弱,企业为牟取较大利润而不惜损害农户的利益,农民往往沦为龙头企业的农业雇佣工人。三农学者黄宗智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人口庞大、人地比例悬殊较大的国家,如果将大部分的农民变为纯粹的农业雇佣工人,为农业企业劳动,那么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使农民原本薄弱的福利再次受到损失。因此,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进行简单合作的模式也不是一种适合我国农业、农民长期发展的模式。
1.4“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家庭农场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采取与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专业合作社作为家庭农场的发言人和谈判者,就农产品收购价格以及收购方式等与企业进行谈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这一模式仍然没有触及到我国家庭农场经营面临的本质问题,如资金短缺、土地流转困难、技术水平低下以及经营主体缺乏等。另外,由于该模式下的合作本身并没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建立的这种合作关系是很不稳定的,且农户随时都将面临着专业合作社逆向选择的风险。
2.1.1合作共生模式选择的制度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细碎化问题严重,土地集中较为困难,加上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家庭农场走土地密集的大规模化农业道路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学者提出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才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但是要在适度规模下获得大规模经济效应,创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必然选择。我国农业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内一直处于“以农哺工”的状态,呈现农村生产要素单方面向城镇流动的局面,这极大地限制了农业自身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提出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的改革方向,为工商企业与家庭农场合作共生提供了政策支持。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作用下,工商企业与家庭农场集群进行城乡之间要素的平等交换,有助于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和促进区域农业经济共同发展。基于上述背景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选择合作共生模式,把分散的家庭农场联结起来,通过合作实现家庭农场集群与工商资本的结合,从而实现农业的区域产业化经营,这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
2.1.2家庭农场经营面临的问题当前,我国家庭农场有所发展,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经营难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短缺。农户的自有资金不足、融资困难以及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有限,导致家庭农场经营资金不足,从而制约着家庭农场的发展;二是规模难以扩大。知名学者马庆斌]指出较大的土地规模是保证家庭农场实现机械化、专业化生产的前提。然而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仍承担着大部分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尽管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且推行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但面对城市融入的困境,大部分农民仍然不愿意把土地长期流转出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因此一直难以扩大;三是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科技投入不足。现阶段,大部分家庭农场经营者文化水平偏低,运营组织与统筹管理的能力较差,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习惯遵循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而学者贺雪锋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指出,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决定我国农业经营规模的增加能否获得规模报酬递增的一个主要因素,由此可见,科技投入不足也是阻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四是经营面临“后继无人”的问题。由于农村发展机会相对较少,加之公品供给不足,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适应现代城市的就业和生活,大多不愿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大多是60后,家庭农场经营面临着“后继无人”的问题。在现行的农业制度、政策下,根据我国家庭农场经营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基于共生理论,笔者提出了发展我国家庭农场的新模式,即各家庭农场在政府项目的引领下形成以各家庭农场为内核的家庭农场集群,通过该集群与工商企业进行产业合作,以实现政府牵头的区域产业发展项目为目的,以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源重组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共生模式。
2.2模式分析家庭农场经营合作共生系统中的共生单元主要由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及地方政府组成,各个共生单元在市场的主导下以及政策的推动下进行能量交换,进行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家庭农场经营者拥有的土地、劳动力、农业技术等要素与工商企业拥有的资金、管理等要素以及地方政府拥有的资金与项目优势融合在一起,就能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在共生合作模式下,各共生单元之间的要素流动都是双向的,从而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家庭农场一方面吸收龙头企业所提供的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等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初级农产品等生产要素向企业流动,支撑企业的生产发展。同样,地方政府与家庭农场,以及龙头企业之间的要素流动也是双向的,因为只有在彼此之间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物质、信息、能量交换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产生单方所不能达到的整体效益,如协同效应、增值家庭农场经营共生模式在实施上应特别关注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合作和利益分配。在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具体合作上,龙头企业可以把工厂建到家庭农场附近,在农村直接开展合作。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出现的“用工荒”以及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的问题,因为在同样的工资水平,甚至更低的工资水平下,人们更愿意选择家乡的工作机会,这样可以工作时兼顾家庭;另一方面工厂为农民提供就业的机会,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所需,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减弱,这样就更有利于农地流转。总的来说,合作共生模式下,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问题和企业的用工荒问题都能同时得到解决。此外,从利益分配角度考虑,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可以采取双向持股的形式进行合作。之所以采取双向持股,一方面是力图使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果与企业利益联系起来,防止企业为获得高利润而损害家庭农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家庭农场持有企业的一部分股票,因此能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享,这样家庭农场经营不仅能直接获取农产品生产的效益,而且还能分享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这极大地拓宽了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的来源,能促进农户收入的提升。家庭农场经营共生模式其实强调的是一对多的合作模式,即将多个家庭农场在政府项目的引领下聚合在一起,共同联合经营,这样能获得单个家庭农场无法收获的规模效益以及品牌效应。企业与家庭农场合作,有助于解决家庭农场经营面临的资金短缺、技术低下以及管理不善等问题,从而带动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通过地方政府与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企业进驻,从而带来大量劳动力的聚集,这样会带动区域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为地方政府拓宽财税来源。地方政府在整个共生系统中,不仅要对家庭农场和进驻企业之间合作利益的分配进行协调,还要执行一定的约束、监督功能,防止因为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而影响到整个共生系统的稳定。
2.3.1提高家庭农场的收入水平一是在合作共生模式下,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融入了现代科技、机械化操作、科学管理等现代化生产要素,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同时又提高了品质,加之规模化的生产与品牌化的经营,自然能大幅提高收益;二是农业劳动有“农忙”和“农闲”之分,在农闲时,合作企业为家庭农场的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工作机会,这能让农场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助于增加农户的收入;三是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双向持股的合作形式,也使农户能分享到更多的生产经营附加值。
2.3.2改善农村环境本文所指的农村环境包括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的初期,农业生产主要是综合生产,即农户种田兼养禽畜,在这种“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下,农业生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此外,由于当时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较低,打工的浪潮还没来临,农业兼业化还并不是十分严重,大部分的农民常年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乡村呈现出一片生机与活力。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业有效劳动力大量减少,综合型的农业生产不复存在,同时为降低劳动强度并保证产量,各种化肥与农药广泛使用,农村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都在逐步恶化。在合作共生模式下发展家庭农场,能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文环境。一方面是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合作,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面对市场对“绿色食品”的需求,不再片面追求农产品的产量,而是更重视产品的“绿色”与“原生态”,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从而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企业进驻后,农民在家乡就有了工作机会,对缓解目前农村“空心化”的现象能起到较大的作用,这就会使农村的人文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2.3.3加快城镇化进程本文所指的城镇化是指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接近城镇居民,而不是采取的“空间平移、集中贫困”庭农场,农场经营者的收入会有较大的提高,能够达到一般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对于流转出土地的那部分农户,其收入来源于流转出土地的租金收入和外出到企业务工的收入,这相比单一的外出务工,其收入水平也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合作共生企业的进驻,人员的大量集中对服务业的需求增加,势必带动地方第三产业发展,有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局面。因此可以说,共生模式下的家庭农场运营,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有助于积极推进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2.3.4塑造职业农民目前农村存在严重的“土地撂荒”、“空心化”问题,农业经营正面临着“后继无人”的状况。出现这种情况不仅因为农业生产率低下、劳动强度大和从事农业经营收入水平较低,还因为农民这个职业被认为是“不体面”的职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开始被冠以贫穷、低素质的标签,使得新生代农民大多都想逃离农村,远离农业生产。笔者认为,在共生模式下发展家庭农场,不仅能因收入提高而脱离贫穷标签,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实质上是从土地上走出来的企业家,这将使得从事农业生产成了一种“体面的职业”。此外,由于家庭农场经营强度融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水平,且要与市场紧密对接,这就要求农场经营者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管理水平,这将使农民的整体素质大幅提升,去除农民没文化、低素质的标签。因此我们说,在共生模式下的家庭农场,农场经营者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农民企业家,农业经营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
3.1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中由于基础设施薄弱而导致抗灾能力弱,造成农业综合生产水平低下,这已成为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问题,这一问题在家庭农场中也应高度注意。在家庭农场经营共生系统中,农业基础设施是影响该系统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如交通和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各共生单元之间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和政策等系统因子联系的通路,若通路不畅,则共生单元间的能量传输效率就低下,会导致整体共生能量不足,进而影响共生单元之间的互动发展。反之,则会加速资源的流动,市场配置效率得以提升,这会大大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因此,提高基础设施质量和水平是保障共生系统畅通,促进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的重要条件。应该看到,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单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地方政府组织多渠道融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3.2增加对农村人力资本的投入只有不断地增加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大幅提升农村人力资本,才能使家庭农场经营者更好地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进行生产。另外,农村人力资本的提高可以使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与企业的管理理念相融合,从而提高共生单元之间的沟通能力,使合作共生系统产生合力,输出更大的能量。要真正提升农村人力资本,就必须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农民培训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