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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02:24:01
农业的经营模式对于这种模式,有人认为其对于引导国内外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但也有人提出质疑:土地“流转”到那些龙头企业,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是遭遇其他市场风险,谁来保护“农业工人”的利益。当然,超大这种崭新的经营模式所取得的成就不容抹煞,但是农业产业化是否一定要把土地交给龙头企业,“超大模式”是否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超大模式”,探讨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中找到问题的答案。
“超大模式”的核心是实现“公司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其具体做法是:公司基地建设所需土地,由地方政府作为中介向农民租赁,租赁期一般与农民承包期相一致。通过土地有偿租赁的形式把农民的耕地经营权租赁给公司,这样基地相当于一个车间,农民相当于这个车间的工人。农民除了定期向“超大”收取租金外,还当起了超大产业的“产业工人”,不仅有效解决了结构调整中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的困难,还避免了自然灾害风险、自主经营的市场风险及生产上的技术风险。
“超大模式”的实质是资金或技术所有者依赖土地经营权来实现三种要素的组合,它改变了土地经营主体,并且使土地的集中程度提高,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特征。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模式对改变农业的经营方式,迅速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有明显的作用,但是更进一步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来分析,我们不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超大模式”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的组织形式,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雇佣劳动组织形式内部存在过高的成本。在农业生产中,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动者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动机,因此农业产业中的劳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劳动一样,劳动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劳动的实际供给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而在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的最终成果缺乏之间联系的情况下,劳动的实际供给显然取决于劳动监督的有效性。然而,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增加了劳动监督的困难。与集中的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散布于广阔的空间。因此农业生产受时空的影响,劳动监督极为不便。土地经营规模越大,所使用的劳动力越多,经营者与直接劳动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就越远,有效地组织劳动者并激励其努力劳动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随着企业投入精力的增多,劳动监督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1.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据了解,很多农户与超大集团都没有签定过正式的书面合同,有关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的确定、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的安排都是口头承诺的。农户们的真正意愿没有得到反映,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公司于农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公司与农户存在力量不对等的问题。正由于这两方面的客观差异存在,使得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公司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不与农户发生契约关系。由此农户便无法参与企业运作模式各方面的商讨中,使得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缺乏有效的劳动计量,降低农业生产效率。对任何经济活动来说,劳动者之所以有工作的积极性,是因为其每一份边际努力都能得到一份边际报酬。如果缺乏有效的劳动计量,就无法真正实现按劳付酬,劳动激励的作用势必大大减弱。在家庭经营模式中,由于每一个农户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的收入基本是该农户投入劳动的成果。劳动越多,劳动质量越高,农户所得就越多。农户的每一份边际努力都得到了一份边际报酬,并且闲暇与偷懒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劳动者的私人成本,从而产生最大的刺激激励。而“超大模式”的扩散有可能肢解许多家庭经营的农户。当这些农户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细胞,不再发挥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功能时,农业的生产效率将受到重大影响。
3.存在逐渐瓦解家庭经营制度的隐忧。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虽然显露出一些优势,但公司凭借资本、信息和技术优势抢占农村土地。公司进入农村经营土地,虽然在名义上他们获得的仍然是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价格低、面积大、期限长,他们事实上成为了这片土地的真正主宰。原土地上的主人变成了新土地主(公司)的雇工或“佃农”,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冲击了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事实上在现代化进程中,许多国家对公司进入农村经营土地都有较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很多州都制定了限制公司从事农业活动的立法。 “超大模式”动摇了家庭经营制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的农业产业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诸多环节连接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利益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在中央发出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就有如下表述:“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因此,“超大模式”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宜大力推广借鉴。
农业产业化应始终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家庭经营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为我国农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今后随着农业劳动者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家庭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家庭经营制度不会改变,是长期存在的基本制度。同时,当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工农业生产率增长不平衡必定开始缩小。由于农业生产率的增长受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所以农业产业越进步,影响农业生产率增长的“自然界限就越退缩”,而社会因素的作用就越大。如今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正是产业进步的产物,急需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产业化的理想经营模式应是土地家庭经营+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随着农业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家庭经营仍然是农地经营主体,并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兼容大规模经营的优势。这种方式的规模经营,其重点不是用行政手段集中农民的土地而是强化农户作为独立的商品者的地位,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户作为独立运作的农业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都是根据市场给出的信息来经营。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把市场放在首位,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内在的,真正的龙头来看待。只有在完全竞争、均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参与者才能拥有交易的全部信息,才能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在这种市场交换中,供求双方就会在均衡的买卖价格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理经营关系,农户与其他方面的最优化的经营关系通过市场买卖就能直接实现,农户不但能得到整个产业化流程甚至全社会的平均利润,而且在一定风险的压力下有竞争力的动力和约束。这时市场机制会调节社会的农产品需求,优化配置各种资源,从而改变农户的经营内容范围。
1、建立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一是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核心,做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二是大力发展各种经营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2、建立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一是要及时、准确地提供市场经济信息;二是要适时解决生产资金和生产资料,以便能按照市场的需要组织农产品的生产;三是要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服务体系,以提高农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四是要提供农副产品的销路,提高农副产品的增值能力;五是要提供方便的运输,加大农产品的流转,确保货畅其流,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3、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科教服务体系,通过广泛深入农村服务,使农业的技术应用得到保障,通过大力普及科技教育和文化教育,培养新一代农民,使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水平迅速提高。4、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农村金融组织,实行农业投入主体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要扩大服务领域、改进服务质量,农业银行、农业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开列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积极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构建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农业生产既是农作物利用阳光、降水等条件的自然生长过程,也是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作用于土地的社会生产过程。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劳动力、土地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投入要素。现有家庭经营模式下,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生产资料从市场上用货币购买,可以统一表示为资本;劳动力由作为产品索取主体的家庭成员提供;土地由集体所有,通过承包,家庭获取了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因此,从生产要素角度出发,我国传统农业可以向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土地密集型方向演进,推广农业机械化、发展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是其演进的可行性路径。
1.农业机械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二、三产业对劳动力需求急剧增加,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生产资料的供给能力大大增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对价格变化引起了农业生产要素结构的调整,如劳动力流出,资本流入。农业生产要素的密集度也发生变化,如劳动密集度下降,资本密集度上升。农业机械化实质上是用资本代替劳动力,将农业的劳动力密集型属性改造成资本密集型属性。然而,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中后期,工业对能源和机械需求量大,煤炭、石油、铁矿石等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价格偏高;制造机械、使用机械和维修机械的工用劳动本身也处于一种短缺状态。农用劳动与工用劳动的价格差是劳动力流出的内在动力,而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则随着可流动性下降而递减,农村中不可流动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几乎为零。农业机械化带来的资本排挤劳动力,必然导致农村中不可流动的劳动力失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农业各个生产环节依次继起而非并列,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生产周期长且各环节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将导致农用机械投资总量大、使用频率低,生产成本难以得到有效分摊。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已接近饱和状态,大规模投资带来的产量增量将打破市场原有的均衡,进一步拉低农产品价格。现有资源禀赋下,我国农业机械化实质上是以稀缺的资本要素代替丰裕的劳动力要素来生产已经相对过剩的农产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必然进一步降低其经济效益。可见,现阶段我国农业机械化难以大面积推广,传统家庭生产模式仍将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
2.劳动力市场:雇佣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拥有劳动力供给主体和产品索取主体双重身份,承担着生产和监督双重职能。农业生产所得减去生产资料购置成本后的净收益,是对农民双重身份的统一回报。作为劳动力供给主体,农民承担劳动力供给的全部成本,作为剩余索取主体,农民获得劳动供给的全部收益。因此,家庭生产模式为劳动力供给提供了自动激励机制。然而,在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雇佣关系中,产品索取权归雇佣者所有,被雇佣者仅仅作为劳动力供给主体而存在。没有产品索取权的激励,被雇佣者往往滋生机会主义倾向,劳动力供给扭曲性地减少。尽管劳动力供给扭曲性减少会受到雇佣者监督努力的制约,但是雇佣者的监督努力并不是无成本行为,而是在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达到均衡。被雇佣者的“偷懒行为”在监督努力的作用范围之外依然存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生产决策必须在现场做出,否则信息不足。然而,农业活动的劳动空间范围广、劳动强度大,被雇佣者偷懒的动机十分强烈;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也难以程序化,监督十分困难。同时,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对劳动力需求往往集中于某一时段,需求的时际波动大;生产环节之间的时间间隔长,各个环节对农用劳动力的需求呈现离散状态。农村现有劳动力的可流动性差,难以跨区域流动。因此,农村劳动力市场具有明显的区域性,雇佣关系也只能以零工、散工方式出现。监督困难、偷懒行为和劳动力的时际离散需求大大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市场效率。3.土地市场: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一定的条件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
农户或经济组织。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如租金、股份分红等。土地流转后,相当于实行“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受让方,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所有权也还是属于集体。我国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有限,流转后的土地仍然用于农业生产,有助于保证农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土地的流转,进一步强化了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天然优势:农业生产的产品索取权对家庭所有成员提供充分激励,可以有效抑制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土地流转代替劳动力雇佣,一方面,通过保留索取权的自动激励机制,避免了雇佣关系带来的监督成本和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减少;另一方面,土地由弱生产能力家庭向强生产能力家庭的转移,重新实现了土地和劳动力之间的合理匹配。土地流转有效激活了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农民可以在转让土地要素和出售农产品之间做出选择,农用劳动力不足的家庭,从自给自足的角度出发,通过转出土地,实现横向生产规模的收缩和纵向销售环节的退出,变传统的出售产品为转出土地,从而有效防止“农产品卖难”问题;转入土地的家庭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横向生产规模的扩张和纵向销售环节的延伸,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经济。细碎化土地的有效集中,一方面,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生产活动的协调,避免农活之间的“负外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行为个体对公共资源(如水资源)的“攫租行为”,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流转,有助于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实现转出方和转入方的互利共赢,因而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关键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家庭承包经营模式;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生产经营模式;大户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专业合作社;工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订单农业;西南山区
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和运行形式。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取决于农业生产力水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营模式随着农业生产力发展几经改革,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模式被确立。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单一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经营模式随之萌生并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在西南山区,农业生产条件恶劣导致农业生产成本,特别是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农村“空心化”形势严峻。在此背景下,萌生于新时期的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其运行绩效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新时期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应怎么发展等问题成为政府部门和农业工作者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本文立足对西南山区的实地调研数据资料,对不同农业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绩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选择和培育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基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一直是其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与此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农场规模、农场经营效率、合作组织等方面。Taylor(1919)提出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是农场经营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问题。Joseph G. Knapp(1936)提出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可以有效地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率,并从农场之间的合作程度、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合作社有利于农业和社会利益的提高等方面展开论述。为论证农场规模和农场产出之间关系,Michael R. Carter(1984)利用印度1969年至1971年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表明农场规模与农场产出之间存在负向关系,这一实证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Janvry(1981)的农业生产资本模型,并且清楚指明对于土地稀缺的国家而言,小规模农业生产确实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对于合作社的研究,Cook(1995,2003)、Harris和Stefanson(1996)、Boehkje(1996)等学者比较了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以及它们相对应的传统合作社与现代合作社的不同特征,分析了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制度特征及其制度绩效。
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几经改革。新中国成立前,基于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地主所有农民经营的模式传承千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土地回到农民手中,农业经营模式在探索中发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所有个体经营模式农业合作化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演变。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作为我国农业基本经营模式确定下来,曾一度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繁荣的主因。随着生产力和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发展,以龙头企业带动的“订单农业”经营模式、以专业合作社为组织的合作生产经营模式、种养大户生产经营模式以及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等新型经营模式逐渐发展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与不足。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围绕农业经营模式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如耿玉春(2004)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演变及发展的研究,曹晔(2002)、张晓山(2003)、吴学凡(2006)、张红宇(2007)等对农业(农民)组织化的研究,任治君(1995)、陈欣欣(2000)、杨青贵(2011)等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研究等。这些研究成果对学科建设和国家政策制定与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农业经营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营模式的发展理论与演变过程、土地规模与经营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与经营方式等方面,而对于特定区域农业经营模式的研究比较少。本研究立足微观层面,在特定的自然条件与农村环境下,比较分析当前我国西南山区农业生产领域存在的不同生产经营模式,以期能丰富有关研究,并为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与优化提供参考。
西南山区地理条件特殊,人地矛盾突出,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生活条件艰苦,使其成为我国农村劳动力主要流出地区之一。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不仅使农村常住人口锐减,而且使农业生产的重担落在了留守农村的老弱病残和妇孺身上。尽管小农户分散化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仍然是西南山区农业的基本经营模式,但劳动力缺乏导致农业生产粗放,农村耕地撂荒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通过合作机制创新和土地流转机制放活,以企业为龙头带动、以合作社引领、以大户为依托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在西南山区兴起,给农业生产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山区农业生产条件和基础等的制约,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不但有不同的运行方式,绩效表现也各不相同。
以企业为龙头带动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有“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这些企业通过与村、社或合作社签订协议,以村、社或合作社为依托,与农民开展合作,通过“订单农业”实现农企对接、农超对接。在西南山区,由于山高谷深,沟壑纵横,耕地呈小块零散分布,农户居住地亦多分散,“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才是企业带动型模式中的主要经营模式。该模式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模式条件下,通过契约把农民与公司连为一体,对于企业而言保障了原料来源,对于农民而言则降低了市场风险。
基于西南山区特殊的农业生产条件,“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为确保双方利益,大多通过“两级合同三方契约”来完成结盟。首先,企业与有意向的村(社)委员会或者合作社进行沟通协商,在双方自愿合作基础上,企业与村(社)委员会或者合作社签订一级协议,协定村(社)委员会或者合作社的指定区域内约定面积的耕地上按照企业要求生产其指定农产品,企业以约定价格收购;然后,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再与指定区域的耕地承包农户签订二级协议,约定农民按照公司要求,在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的统一安排下生产公司要求的农产品,并按照约定价格销售给公司。一些协议还对收购进行约定,有的是公司在农产品成熟期,在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协助下,直接到基地收购;有的是约定村(社)委会或者合作社以约定价格收购,再统一交售到公司。
“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实现了企业与农户的双赢。基于重庆的调研数据显示,在该模式下,尽管企业以市场价格收购签约农产品,但与市场采购同量原材料相比可节约5%左右的成本;而对于农户,则可减少市场风险,使农户能稳定农业生产长期计划,获取签约农产品的稳定收益。
近年来,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目的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激励下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重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6 000个,农民入社率达到37.2%。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在农村盛行一时。但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在重庆山区,有80%左右的合作社只是政策扶持下的产物,并没有真正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很多合作社甚至只是徒有其名,真正成功运营的合作社不到20%,主要集中在柑橘、蔬菜、特色养殖等产业上,但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以笔者调研的武陵山区某柑橘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社员以柑橘树入股合作社,合作社统一采购农资,统一指导果树管护,再以当地市场批发价统一收购柑橘,分级包装后统一销售。合作社销售获得的利润,留下50%作为合作社运作经费,其余50%依据社员交售的产品数量进行分红。考虑到村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不少果树缺乏管理,合作社为其提供了管护服务,这类社员,可委托合作社全权管护果树,只是被代管社员只能获得柑橘交售收益,不再参与利润二次分红。该合作社运营三年多来,深得社员拥护,不仅合作社资产增加,规模壮大,而且农户的收益得到了保障,村社里过去因外出务工无人管理的果树也重新焕发生机,成为农户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同时,合作社还把部分盈利用于村庄道路、饮用水等基础设施维护与改善,使村容村貌得到进一步优化。可见,真正成功运营的“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对于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与前二者相比,大户经营模式近年在西南山区发展比较缓慢,而且相对于平原地区,规模普遍偏小,种植业规模多在100亩以下,特别是蔬菜、油菜、茶叶等劳动力需求比较大的产业,不少大户的经营规模仅二三十亩。
为比较大户与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效益,笔者对重庆山区油菜产业生产大户(调研20户,平均种植面积30亩)和小农户(调研100户,种植面积在0.5~2亩之间)进行了调研,并整理出二者亩均生产成本和收益如表1所示。由于大户经营规模小,自身承包地以外的土地又多是村民免租借入土地,故表中未计入土地成本。
注:表中劳动力成本=亩均生产劳动力使用量×劳动力价格。根据调研数据,大户1亩油菜生产平均用工约为8个劳动力,小农户一般需要10个,劳动力价格以50元/天、个计。产值=平均亩产量×5.8元/公斤(当年油菜籽收购平均价格),大户平均亩产129公斤,小农户平均亩产121公斤。
数据显示,不考虑土地成本,调研大户平均生产一亩油菜,可获取257.5元的收益,而小农户仅能获得83.2元,大户亩均收益是小农户的3倍多。就产值而言大户与小农户差别不大,其二者最大的差距是在劳动力成本上。油菜产业劳动投入需求大,但机械化程度低,大户经营因具有一定规模,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可使每亩油菜生产比一般小农户节约两个劳动力,从而降低了大户生产成本,提高了亩均收益。但如果计入土地成本,则大户经营模式完全不具备优势。如果依照农民习惯,把家庭劳动力成本作为收益而非成本,在不计入土地成本的条件下,种植一亩油菜,大户平均收益为607.5元,小农户平均收益为583.2元,二者的收益差距不大。由此分析可见,在西南山区,由于农业条件制约,机械化水平低,大户经营模偏小,农业生产经营大户难以享受国家大户奖励政策,经营规模效益亦得不到有效发挥,使大户经营模式效益偏低成为其发展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的培育与发展。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模式条件下,出现的上述新型经营模式在西南山区农业生产中表现形式不同,绩效各异,对于西南山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亦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进而表现出新的发展动态。
理论与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的成功建立在企业与农户双方诚信和信息对称的基础上。但由于企业与农户双方市场地位悬殊、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有限等因素,农户在双方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使该模式具有先天缺陷。这几年,由于企业违约或中途撤离给农户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该模式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在西南山区,近年随着劳动力大量流失,农业从业农民年龄偏大,整体素质下滑,使企业新技术推广难度加大,企业管理成本增加,企业对农户生产协议农产品的满意度也降低。为此,西南山区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尽管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具有推动作用,但近年发展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且双方合作表现出不稳定性。
近年来,西南山区企业渗入农业生产领域表现出新的形式――工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即企业依托政府大规模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大部分农民通过出租土地给企业获取地租收入,还能给企业打工获取务工收入;少量农民则以土地入股企业,在获取保底租金的同时,享受企业收益分红。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推崇工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但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该经营模式在生产实践中存在较高风险:一方面,农户的利益缺乏有效保障,若企业一旦经营失败或半途而废,农户不仅失去全部收入,而且会面临土地复原耕种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目标不同,企业与农户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和矛盾冲突不断,给农村和谐稳定增加了压力。正是基于此,目前我国已从国家层面提出将“对公司大规模流转土地并返聘农民的模式严格限制”。
可见,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存在的先天缺陷使其发展速度减缓,乃至出现新的发展形式,但不可否认其在实践运行中的绩效和作用。创新机制和加强监管,是确保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健康发展并在西南山区继续发挥作用的关键。
前文的成功案例表明,“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推进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绩效显著,但遗憾的是在西南山区真正成功的合作社数量有限。此外,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冲击与农民流动性的加剧,农民在熟人社会中理性行动的逻辑以及他们与此相适应的特殊的公正观,已不再受到诸如传统的组织力量与文化力量的约束,使合作社的公正、公平性受到挑战。
受西南山区农业生产条件约束,大户经营模式发展缓慢。但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少数成熟的专业种养大户向多元化家庭经营方式转变,为大户经营模式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与单一产业经营相比,大户的家庭多元化经营可以通过产业互补实现农业生产的利益最大化,亦成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雏形。目前,重庆一些头脑灵活的经营大户,已经实现了由专业大户向家庭多元化经营的转变,他们通过种养结合形成循环农业,或通过轮间作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家庭小规模多元化经营。这种由专业大户向家庭多种经营的发展,不仅为大户经营模式突破发展瓶颈找到了突破口,而且完全契合了国家倡导的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政策导向,亦完全契合西南山区立体农业的资源条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立足于大户经营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家庭农场多元化经营模式,是依托西南山区农业生产条件和资源环境发展起来的,其不仅适宜山地农业资源条件,而且契合国家政策导向,与其他经营模式相比,也具有先天优势和后天发展契机。而龙头企业带动型和专业合作社引领型生产经营模式,尽管在西南山区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但仍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为此,笔者认为,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与培育应该创新思路,优先培育和重点发展大户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同时引导其他经营模式规范健康发展。这里,提出加快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和健康发展的建议如下:
一是改变农村人才培训方式,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人才队伍的革新,当前仍然主要承担着农业生产重担的留守老人,必须为有文化懂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新生代农民取代。当前针对农民的培训五花八门,但时间短,绩效不显著。为此,应改变当前对于农村人才培训政出多门的投入方式,把针对农民的培训集中化、持续化,由过去着重培训技术性农民向培训职业农民方向转变,通过全方位的长期培训,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领军人才。
二是加大投入,助推西南山区农业产业发展。尽管近年来国家对农业投入逐年加大,但农业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仍然比较低,特别是西南山区,由于农业生产条件欠佳,农业发展面临重重危机。为此,应加大投入,改善西南山区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支持农业科技研发,特别是适宜西南山区农业生产的小型农业机械、土壤改良、节水灌溉等方面的农业科研及成果推广;设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和奖励资金,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改革补贴政策,针对西南山区集约化生产规模偏小的实际情况,降低大户奖励的经营规模标准,同时,提高西南山区农业生产补贴标准。
三是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发展农业科技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社(服务队),优化农村劳动力、农业机械等资源配置。扶持发展专业化科技组织,如农机专业合作社、病虫害防治合作社、灌溉队、收割队等,解决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劳动力不足问题,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经营和服务,减少农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加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是创新科技服务,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的科技需要是全方位的,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包括产前规划指导、产中技术服务和产后加工销售等。传统的以农业产中技术服务为主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已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的科技需求。为此,应引入全程农业技术创新服务理念,有效整合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等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建立新型农业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多学科优势结合和不同服务主体的优势互补,使农业技术服务覆盖农业产业链全程,甚至向关联产业延伸,为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科技服务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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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整个社会资产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各种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涌现,商业银行的最主要负债来源――存款一直处在一个被持续分流的局面,即便是目前仍然保留在银行内部的存款也经受着理财产品的不断“侵蚀”。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余额增速分别为43.7%、46.65%和56.46%,而同期银行的存款增速却一直保持在12%-13%左右,因此可见商业银行的存款增速已远远落后于理财等表外负债业务的发展速度,而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商业银行负债成本的不断攀升。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推行,各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却在逐年下降,银行的传统主要盈利来源正面临不断缩水的窘境。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过程看,利率市场化实行的初期各国都出现了存利差收窄的情况。因此,今后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难免要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在负债和资产两端都面临着巨大压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然依靠传统存贷息差的经营模式将难以为继,商业银行必须要转型经营模式,以寻找和扩大新的盈利来源。
与银行传统地通过将沉淀在本机构内的存款进行放贷,再利用存贷利差来获得收入的“存量经营模式”不同,“流量经营模式”是指银行凭借运用自身的各种资源优势和人员专业能力,通过为客户提供诸如投资咨询、风险建议、资产管理等各种金融服务来获取手续费收入的盈利模式。在“流量经营模式”下,银行所掌握的客户数量越多,客户的成交量越大或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次数越多,则银行的获利就越大。与以往的“存量经营模式”相比,“流量经营模式”具有轻资本、低风险以及高收益的特征,比较符合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
1.“长尾市场”将成为今后各金融机构的主要竞争市场。过去,由于竞争不充分和客户信息来源渠道不足,普通大众除了将资金存入商业银行之外基本上没有更好的选择,而各银行由于长期奉行“二八法则”,即将营销重点放在20%的高端客户群体上面,所以设计的各种金融产品一般准入门槛也较高。因此,长期以来由众多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构成的“长尾市场”一直处于被忽视和遗忘的弱势地位,他们的资金潜力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挖掘和开发,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快速崛起的原因之一,正是互联网企业抓住了这部分“长尾市场”客户群体的需求,针对性地设计了各种低门槛、便捷并且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使得以前长期被忽视的“草根阶层”群体的金融需求和心理需求都大大地得到满足,从而通过聚沙成塔的方式轻而易举地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并获得了巨大收益。不难想象,随着各商业银行向流量经营模式的转型,今后“长尾市场”必将成为各商业银行和非传统金融机构竞争的主要对象,商业银行所要面对的对手除了传统的同业竞争者以外,还要面对已经在这一市场上占得先机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
2.客户的金融需求向全面化和深层次方向发展。现在,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对银行的需求都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客户需求由传统的融资逐步拓展到了理财咨询、财务管理、债务处理乃至上市重组等各个方面,而个人客户的需求也由简单的存取款扩展到资金增值、消费信贷、法律咨询以及养老保险等。这就对商业银行今后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为客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而且还要求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是深层次的和高度专业化的。同时,考虑到竞争对手必然会推出各种同质化金融产品,因此商业银行所推出的金融服务产品除了能满足客户特殊偏好的个性化产品,还要尽量使这种个性化难以被竞争对手所模仿和复制,这样才能在同业中保持竞争力。
3.能否提供更好的a品体验成为最终赢得客户的关键。提高客户产品体验的竞争其实早已在各行各业中开始,而产品体验的实质其实就是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某些个性化需要。当今的世界正处在一个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时代,几乎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几十乃至上百种不同品牌可供客户选择,例如空调品牌超过100种,汽车品牌超过300多种,饮料品牌更是不计其数。据统计,我国即便不算各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光是各类传统性银行就有近1000家,所推出的各种金融产品更是不计其数,客户的选择空间空前壮大,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不断想方设法改善客户体验,从而使自己的产品品牌能够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被客户所牢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客户的长期支持,并不断吸引新的客户加入。
美国富国银行(WELLS FARGO)是一家多元化金融集团,拥有员工27万,总资产1.2兆美元,是美国唯一一家被穆迪评为3A级别的银行。富国银行的前身是创立于1852年的富国公司,早期主要是在美国西部提供银行业务和快递服务,后来经过80多年的不断经营以及一系列成功并购重组后,最终在上世纪90年展成为全国性银行,其经营手段令人称道。特别是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由于经营有方和风控到位,富国银行不仅没有像竞争对手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那样在危机中遭受重创,反而成功地并购了美联银行,市值一举超过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并且还在2013年市值超越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全球市值第一银行”。
1.准确的自我定位,明确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富国银行一直坚持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服务本土社区的零售商业银行,当竞争对手摩根大通和花旗银行等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发展重点时,富国银行却在反复评估市场效益和自身优劣后坚持将社区银行业务作为主营业务,并形成以社区银行、批发银行为主,富国理财为辅的业务结构。另外,与竞争对手大规模海外并购拓展不同,富国银行的并购也极为强调本土化,银行95%以上的资产和员工都在美国本土,外国分行只有8家,与花旗银行将近一半的海外资产和近400家的外国分行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样,通过明确的自我定位,富国银行能够集中精力专注于国内市场的开发和研究,找出并锁定自己所要发展的目标客户并将主要精力和资源集中投放,最终使得富国银行不仅获得“美国第一发放者”、“第一的小企业者”等多项荣誉称号,而且其存款的市场份额在美国17个州都名列前茅。
2.二次细分市场,坚持不断的市场深耕。在明确了自身的市场定位和所要发展的目标群体后,富国银行又不断地对目标群体进行二次细分和市场深耕。美国银行业将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10-100人为小型企业,100-499人为中型企业,而富国银行则将主要业务开展对象放在了小微企业,并且是年销售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群体上。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研究这部分特定群体的潜在需求和风险状况,富国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改进了流程和担保方式,针对性地推出了诸如“企业通”(Business Direct,针对年销售额200万以下的微型企业)、“小企业银行”(Business Banking,针对年销售额200-2000万元的小型企业)等多种满足客户特定条件和要求的金融产品。因此,尽管美国银行业竞争激烈,但由于富国银行充分了解且满足了客户的特殊需求,所以客户选择的可替代性较小,这样银行在谈判中就有了较强的议价能力,使得富国银行长期以来的净息差一直保持在4%以上,超过美国银行业平均水平。
3.不断加强对客户的交叉销售工作。根据富国银行的内部调查显示,对老客户进行交叉销售的成本仅为新客户的十分之一,因此长期以来富国银行一直非常重视对客户的交叉销售工作。为提高对客户的交叉销售率,富国银行除了对外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要提供各种多元化的产品外,对内更是经过反复探索设计了一套科学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办理的速度和质量。因为交叉销售最困难之处主要在于如何有效的整合银行内部各个条线的资源,实现各渠道间的无缝对接。另外,富国银行还非常重视一线营销人员的作用,认为他们在整个交叉营销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为此富国银行制定了一套非常细化的考核制度,提高员工的交叉销售积极性。现在,富国银行零售银行条线,而在财富管理或养老金等其他部门,这一数字甚至达到了10.52(而国内商业银行的户均销售量仅为1到2左右)。在这种不断对客户进行交叉销售的过程中,富国银行除了牢牢把握住客户之外,还创造了更多的中间业务和综合业务,使银行的盈利来源更加多元化,既增加了银行收入,也有效降低了银行的运营风险。
自我定位是企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先确定好自身定位才能确定好企业以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才能将企业自身的资源有方向、有目的地整合,并集中力量对确定的目标市场进行精准营销。根据美国营销大师杰克・特劳特的“定位理论”,企业其实只有两项任务,一是在企业外部的用户头脑中建立一个用以决胜的“位置”,二是以此为导向对企业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配置并进行运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最佳的经营效果。而要想定位准确,企业必须首先分析自己的外部环境,了解自己的竞争对手以及他们的价值,然后针对对手的情况确定自己的优势位置,进而想方设法不断提高和巩固自己的优势位置。如富国银行就是因为首先自我定位为一个服务本土社区的零售商业银行,这样才在业务开展中有选择地放弃了在竞争对手(花旗、美国)面前不具备优势的业务(投行业务),集中力量在其薄弱环节建立自己的优势地位(社区银行和小贷业务),并通过长期坚持最终反超竞争对手成为全球市值第一的银行。同理,农业银行如果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也必须首先搞清自己的市场定位,充分了解竞争对手以及他们的优势业务领域,再针对竞争对手的情况确立自己最具优势的市场发展方向,围绕这一方向有选择地舍弃和坚持某些业务项目,然后整合自身资源对确定的目标业务集中力量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最终赢得客户的优先选择。
流量经营的最终目标是让尽可能多的客户使用本机构的金融产品,但是实际上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可能将整个客户市场都作为目标客户,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可以令所有客户都感到满意,通用型的产品看似满足各群体的共同需要,但实际上却是大而无当,其结果必然是被竞争对手的各种针对小众群体所设计的个性化产品打败。因此,即便是农业银行确定了将“长尾市场”作为今后发展的主要方向,也必清楚地认识到,“长尾市场”是一个大的概念,里面包含了众多具有不同特点和需求的细小群体中欧体育登陆入口,所以还必须在此基础上继续细分市场。只有实现了对市场的精确划分才有可能充分了解特定客户群体的需求情况,从而设计出满足客户特殊需求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真正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使客户产品选择的可替代性缩小,从而牢牢把握住客户。富国银行也正是因为通过不断细分市场并最终将目标客户锁定在年销售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群体上,根据这一精确市场的特殊情况,逐步改进自己的流程和担保方式,从而设计出符合这一群体特性的金融产品并赢得客户。
传统的观念认为,小型社区银行由于更贴近客户所以发展小额具有优势,但是从美国的发展经验看,1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市场反而大部分是由大银行主导的,因为此类都必须通过单一产品的批量处理和集中管理才能有效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同时还要有高技术含量的大型数据库和电话中心以直销的方式实现规模效益。因此,在这一点上大型银行反而更具有竞争优势。而就农行的实际情况看,建议应重点关注农村小额市场,因为农业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关系到人民基础生活的战略性产业,今后也必将得到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而我国居民对食品消费要求的不断提高也从另一方面推动我国农业向更高层次发展。而农业的升级离不开大量涉农企业的参与和创新,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除了融资需求以外,在产品营销推广、现金管理、财务制度建设以及企业经营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解读都存在着大量问题,这些既是关系到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农行拓展业务空间和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重大机遇。因此农行应抓住这部分客户群体的需求,充分发挥多年来在农村持续经营所建立起来的信誉优势和渠道优势,在这一领域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
商业竞争的实质是品牌之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生存下去,就必须使自己的品牌在客户产生某种需要时能够被客户优先想到并获得优先选择。因为如前所述,现在任何一种产品都有成百上千的品牌存在,而消费者的记忆和认知能力却极为有限。根据美国一项调查显示,客户在购买某类产品时所能记住的品牌不会超过七个,而随着市场的成熟和稳定,人们往往只记住两个品牌并在其中x择其一,这就是著名的“二元法则”,例如运动鞋是阿迪和耐克,飞机制造是波音和空客。处于第三位以下的品牌基本上都会因为自身在客户心目中的弱势而处于生存环境极为堪忧的境地。定位准确、细分市场、深耕市场和产品差异化的最终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让本企业的品牌能够在目标客户的心目中占据数一数二的位置,从而赢得客户的优先选择。当然,除此以外,在品牌经营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企业注意,一是品牌名称要好听简单,便于客户记忆,过长的名字对客户来说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很容易忘记,不利于品牌的宣传推广。二是防止品牌泛化,伟大的品牌所代表的产品从来都是单一和明确的,不能既是这样又是那样,否则就会因为品牌指向模糊不清而失去代表性,最终丧失品牌的能量。这里面好的例子是可口可乐(因为长期明确代表可乐而获得成功),反面的例子则数不胜数。
近年来关于银行网点即将消亡或是向无人化发展的观点一直不断。确实,从客户的交易操作角度来讲,现在客户的确可以方便地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转账、购物、理财等业务,以后肯定也还会有更多的业务不再需要通过物理网点办理。然而,从客户与银行的交互角度来讲,物理网点做为银行业务发展和与客户联结的重要渠道绝不会消失,只是需要通过转变网点功能和提高员工专业能力,以一种新的形式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从社会学角度讲,人是一种群居动物,有渴望与其他人交流并获得理解和情感反馈的天性,而这一点无论科技如何发展,机器都无法代替“人”的作用。自助设备显然无法聆听客户的需求或者是其他方面的苦恼并及时给予客户有“温度”的反馈,而客户也当然不可能对冰冷的机器产生信任感和亲切感,只有通过网点员工耐心、细致、周到的服务才有可能从内心真正打动客户,使客户真切感受到银行的诚意并自愿与银行保持更紧密的联系。富国银行过往的经验也表明,仅仅是因为银行员工认真倾听了客户的需求,绝大部分的客户都会在一个月内多次到访网点,这就为银行提供了极大的交叉销售机会。因此,银行应充分发挥物理网点众多的优势,通过网点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周到服务使客户真心认同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后者甚至是更加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客户对银行的粘性,使银行有机会在更广、更深层次挖掘和开发客户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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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农产品生产过分依赖化肥和农药投入,由此引发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已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其所带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将严重危害健康。屡屡发生、危害程度不断加深的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唤起人类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反思,农业生产的稳定、持续发展必须与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早在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荷兰博西召开的《环境与农业大会》(Bousch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Agriculture) 就明确提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3项基本任务[1]:一是发展国家农业生产,以自力更生为基础,配以适量进口,保证国内食物供应;二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发展,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消除农村贫困;三是合理利用和改善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人类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发展一种既能保障农民收入,同时又能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目前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农民收入问题和农业环境破坏问题。是否存在某种保险设计方案可同时兼顾两者,即既能够保障农民收入,又能够有效减少农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破坏。答案是肯定的,农业环境保险设计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事实上,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在这一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某种商品或者方案的可行性,就是要分析这种商品的市场或者这个方案潜在的市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效。那么分析农业环境保险的可行性就是要探讨农业环境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是否存在,以及通过相关因素的调整是否会达到均衡。
分析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首先要将环境保护政策与农业保险结合起来。农业是依赖大自然的产业,环境保护亦是对大自然的保护,考虑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是否存在首先要考虑的是对自然的保险需求是否存在。农业中的环境问题由于产权不明晰,既没有市场又存在外部性,在这种状态下,农业环境保险需求是不存在的。但是在相关的环保法约束下,农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曝光为农业环境保险创造了一个需求。
政府管制同样有创造需求的潜力。例如在环境保护方案下,政府会对那些不遵守规则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农业生产者强制征收罚款或者勒令其停止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那么对有分担风险功效的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则会大大提升。此外,政府亦可通过补贴来创造需求。但当自然需求本身很小时,政府试图通过补贴创造农业环境保险需求会产生很大的成本,要使农业环境保险付诸实施则有相当难度。
政府也可以将管制和补贴结合起来,对参加农业环境保险的农户进行补贴,对那些未参与投保却造成环境破坏的农民予以罚款或者勒令其停止生产。当然补贴和管制的形式及程度不同,所创造的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也将不一。
农资企业的特征、目标等因素也会影响其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例如某些企业由于资本稀缺且盈利少,即便农业环境保险有政府补贴,他们也不太可能支付得起农业环境保险的高额保费。再比如企业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可能也不会投保农业环境险。还有些企业由于有很多股东,当公司由于农业环境风险而面临破产清算时,也不会有人愿意通过承保农业环境险来分担风险,因为即便公司破产,每位股东的损失和承担的责任也很有限,这时他们更有可能采取坐视的态度。因此,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还是潜在存在的,农业生产者必须要有这个意识,政府才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创造和提升这样一个需求。
要使农业环境保险市场得以存在,对保险产品的供给是必不可少的。保险的供给方所给出的保险设计方案所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农业环境风险是否可保以及承保后是否会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否能对被保险人进行明确的风险分级、是否有一个可用的定损方案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能否被有效规避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保险供给方的供给意愿。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影响农业环境保险供给的因素也应当予以重视。
开发一种新保险产品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缺乏可信的历史数据。而农业环境保险属于一种全新的保险产品,根本就没有与之相关的历史数据,因此厘定农业环境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本就不太可能。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农业保险的历史数据,再加之大胆的创造,先通过试点,再来不断修正保险费率。通过不断地尝试,进而摸索出能够使农业保险公司达到盈亏平衡的保险费率水平。
其次,逆向选择问题是新产品开发最受重视的一个因素。它常常会给保险公司新产品上市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保险公司用其所掌握的历史理赔数据作为主要的而不是惟一的保险费率厘定的数据来源。当其试图引入新的保险产品时,大量的不确定性可能来源于保险公司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对理赔数据的创造或者取得。因此要使农业环境保险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第三,政府在这种保险产品市场上的角色定位,是参与保险的供给,还是仅仅只是一个宏观调控者或者只提供保费的补贴[2]。以农作物保险为例,纯粹的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提供保险的目的应当予以区分。商业保险公司往往是追求盈利的,他们通常要求最低风险和最高数量的责任保单。依据理赔法则,被保险人若是低风险,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多营利,客户数量越大就代表着提供保险的成本收益率越高。而且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时往往有倾向性,那些拥有高风险的少数群体,往往不是他们的承保对象。而若由政府供给,情况会大不相同。政府会以公平作为第一考量,因此会愿意吸纳一定的交易成本,政府通常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那一群体。
政府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作为再保险人。目前美国政府在农作物保险上是作为再保险人,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美国农作物保险系统下,虽然独立的商业保险人也存在,但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却使得这一市场趋于完善。原因有二:其一,联邦政府由于其巨大的预算和赤字能力,甚至可以承担美国农业上的一场大旱灾,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损失时相对困难,这时商业保险公司若向联邦政府办理分保,可有效减少其保险负担;其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可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减少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上的不确定性。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作物收入险问世以来,美国农业部(USDA)提供的标准再保险就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这种新险种扫除了大量的不确定性,在确保农民收入上发挥了重要功效。因此,鉴于美国保险成功的案例,政府可同时参与农业环境保险的供给且为参与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农业环境保险市场是存在的。
农作物肥料的过度投放导致N素超标是农业非点源污染的主要来源[3]。按BMP(最佳管理操作)指导方针操作将会减少过度的N素使用。目前,由于肥料价格便宜,而且传统观念认为投入与产出成正比,因此过度的肥料被投入到农业生产中[4]。在农作物完全吸收前,大量的N素进入土壤或被雨水冲走。这种做法对部分农业生产者来说可能是不得以,但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也为下游居民带来外部效应。
如果最优管理方案下N素的使用使得环境破坏风险变小,则保单可以保证农民的产出。农作物N素保险承保在据BMP情况下使用N素导致农民减产的损失,这样一种保单是为了解决农民对低产出的担忧。这种保单利用农民短期和长期生产行为的改变来确保农民收入和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短期内,农民可以确保产量;长期下,农民也会不断适应BMP,以确保N素的使用不会超标。
CAFOs(限制性家畜饲养操作),特别是肉猪的饲养所产生的粪便将会带来特殊的环境破环及处理费用。当粪便堆积溢满时,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公共卫生问题将会随之而来。美国大多数州现在都要求CAFOs应包括废弃物处理计划。如果在雨季之前,粪便水平过高,政府则有可能不允许农民在雨季饲养新的家畜。而这可能是一笔很高昂的收入损失,CAFOs是高杠杆的。在其他情况下,美国州政府对粪便水平进行监督。当粪便水平过高或者农民在雨季来临前没有足够的能力处理粪便时,便对其予以罚款。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将有可能产生:操作者试图过量利用粪便废弃物,或者当土壤被水浸泡时施用,使得废弃物流失,将会加大环境破坏的风险。
废弃物保险政策可以降低农民的道德风险,它承保那些遵守BMP废弃物处理方案和条件的农民。有两种保单可以减少由粪便导致的废弃物污染:第一种保单旨在解决因粪便废弃物过度排放而引发的诉讼;第二种保单承保当粪便泼洒到庄稼地里时出现的不寻常的大降水。
以上两种农业环境保险方案在美国已经得到较好的应用,同时保障了农民和生猪养殖农户的收益与农业的生态环境。
农业环境保险新制度在中国的推广可采取“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式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5],即在一段较长的制度体系变革中,从整体上讲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有渐进因素:一是在单一制度的变迁轨迹上又具有一定的渐进性质;二是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后,而且还有一定的时滞;三是注意交替使用强制性制度供给满足制度累积的需要。政府作为制度变迁主体,可以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以确保农业环境保险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3.1.1加强法律环境建设,为农业环境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要想在农业环境保险这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相应的农业环境保险法予以支持是不现实的,但是政府可以首先分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农业环境保”两类法律[6],从两个不同的方面予以保障农业环境保险的顺利进行。然后边试点,边修订,边完善,最终制定一部《农业环境保险法》。
现阶段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7],但并没有认真执行,大都只是口号性质的宣言,既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在环境破坏后给予的处罚措施。要想农业环境保险得以顺利进行,应当明确农民的生产行为导致环境破环时给予的处罚,或罚款、或勒令其停止其农业生产行为,严重的给予其刑事处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责任时,农民才有可能通过农业环境保险来分担风险。
3.1.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自身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农业环境保险是农业保险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产物,要想农业环境保险得以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潜在危机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存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业环境保护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农业环境保护仍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制定完善的保护农业环境,防治非点源污染的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实现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8]。在农民自身的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都比较强的情况下,推行农业环境保险,既可保障农民收入,又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农民才更乐于接受。
3.1.3在某些有条件的地区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采用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在农业环境保险开始的阶段,可以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试验成功后就应从局部到整体进行逐步示范推广。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可以选择那些经济基础比较扎实,且农民的保险意识比较强的如上海等地区。上海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是靠前的,更重要的是上海的农民具有强烈的保险意识。从1991年起,上海就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列入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之一,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其保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而且,上海多年来努力发展经济使得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政府部门也逐步将发展经济战略目标向可持续发展战略偏移。然后通过对试点地区经验的积累和学习,将农业环境保险推广到全国。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新旧制度的摩擦和造成的动荡。
但是在农业环境保险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从制度最开始引入到最后普及周期会很长,利益集团寻租的可能性增强和各种“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且渐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会出现制度变迁的强度不够,即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唤起农民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政府在推行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这两个问题。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3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有两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一,以纯费率为基础的保单价格无法被被保险人所接受,若保险人在成本以下承保,就意味着经营的亏损;其二,承保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受到保单价格和公司经验范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仰赖政府采取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才能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9]。当农业保险涉及到环境这一外部性更强的领域时,更加只能采取政策性的保险模式。下面拟定出政策性农业环境保险基本设计方案。
一是对参与农业环境保险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10],以提高农户对农业环境保险的购买力。保费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政府补贴、各地区环保部门补贴和农户[11]。其中财政补贴占保费的40%,环保部门和农户出资各占30%,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部门力量,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环境保护的进程。
二是对提供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以减轻其费用的压力。同时,为了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业环境保险产品的供给,可以适当减免其经营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三是建立农业环境保险基金,构建农业环境再保险体系。由国家统一设立农业环境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政府按比例安排的农业保费补贴、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和社会捐助。基金主要用于保险的理赔、农业环境再保险的支出、保险公司的综合管理费用[12]。农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进行封闭式运作。
同时,为了确保农业环境保险市场的完全,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定损理赔制度。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导致保险市场不完全的两个主要因素,加之农业生产中对自然条件难以预测,造成农业保险经营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要想农业保险有较好的发展,必须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和严格地执行定损理赔制度[13]。这种经营模式是以政府主导、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农业环境保险的一种方式。允许多家开展农业环境保险,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图1)。
由于农民的投保是自愿的,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在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竞争,各自开发合适的农业环境保险产品,扩大承保面,增强农业环境保险市场的创新力度及活力。
Keith等[3]对解决农业环境风险的5种机制进行了阐述,即补偿机制、管制机制、激励机制、侵权行为机制和保险机制。结合中国国情,侵权行为机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农民根本无法承受由于外部性造成的高额损失补偿,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察定损机制,受损方也很难确定事故方及其造成的损害。故我们可将补贴机制、管制机制、激励机制以及保险机制结合起来,共同开展农业环境保险。以N素过度使用农业环境险为例进行数学建模。
现假定政府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鼓励农户采取BMPs操作,对采取该操作的农户每公顷农地给予x单位的激励,对不采取BMPs造成外部性的农业给予βx的罚款管制,其中β<1,这样农户遵从BMPs的积极性将更高。
对于投保农业环境险种的农户,保险金额为y,则保险费为py,其中p为保险费率。当发生农业环境风险时,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先假定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①外部性,没有采取BMPs的农户投入过多的N肥,由于外部性,对周边农户造成经济上的影响(包括产量下降以及所负责的环境质量下降);②农业环境自然风险及市场风险。第二种风险造成的风险损失假定为一常数A,因与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有关,无法人为控制,故为简化模型,令其为A。第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为αβx,α>1,因为农民无法负责高额的损失,因此其对未采取BMPs的农户收取的管制罚款要小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这两种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补偿,及保险公司支付为wi=A+αβx (A和属于x同一数量级),政府为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业环境保险,将管制罚款βx补偿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保费py(保费一部分由政府补贴),则保险公司实际支出为:
又由保险原理可知:保险补偿往往为保额的一部分,而保费又是保额乘以保险概率,即保费是保险理赔额乘以一系数,故其保险费为:
由于A和属于x同一数量级,且β<1,导致最终P值较大,农民无法承受高昂的保费水平,则政府会试图下调保险费率,最终使得P<(αβx+A-β x)/ (αβx+A)。此时,保险公司有正的支出,出现亏损,因而会逐渐退出这一市场。政府会促进农业发展及农村生态环境改良,会试图通过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补贴的方法留住保险公司。此时,补贴额至少能够弥补亏损,即:CP=(α-1)βx+A-P(αβx+A)。
再假定政府每年用于农业环境保险财政投入是固定的,为L,除去对投保农户保费的补贴外,专项用于保险公司补贴及激励费用。公式为:
政府可据此实施农业环境保险,由保险公司制定保险费率p,政府依据年度财政给予激励x、管制罚款βx和补偿额αβx,以确保农业环境保险顺利开展。
1)农业保险在环境保护上的可行性。由于农业环境保险潜在的供给和需求都存在,且在政府的干预下供给与需求能够达到一致,因此将农业保险运用于环境保护,开发出一种既能保障农民收入,同时又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产品是可行的。
2)从制度变迁角度拟定了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发展的模式,即采用“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式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我们为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设计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性农业环境保险方案,即是以政府为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保险模式。由于农民投保是自愿的,保险公司之间业务有竞争,可以不断促进保险市场的完善和新保险产品的创新。
由于受到制度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可能会受到许多阻碍。但是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农业环境保险有朝一日必定会成为主导保险产品。因此,学术界应该尽早进行理论探索,指导农业环境保险的推行;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开展推广农业环境保险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摸索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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