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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官方app下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十篇

更新时间:2024-04-27 11:50:28

  中欧体育官方app下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十篇一、围绕特色产业抓专业合作。始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当地的农业特色产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推动项目农业建设,发展高效规模农业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主导特色产业的培育,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区域性、专业性的优势,及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特点,着力拓展和提升农业特色产业链中欧体育登陆入口。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的推动,全市初步形成了专业合作发展与区域特色产业培育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围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抓农地股份合作。农地股份合作社达576家,入股农户12万户,入股面积20万亩。工作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注重政策扶持。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地股份合作发展的政策,促进了农地股份合作的大发展。通州区新增农地股份合作社78家,其中西亭李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达2100亩。二是注重保障农民权益。据调查统计,全市农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保底均价在930元左右,多数合作社采取以大米等实物计价,在适当提留积累的基础上,还实行二次分红。三是注重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在农地股份合作社组建形式上,有的以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的,有的以部分承包农合组建的,有的依托专业合作社组建的,也有的通过“公司+农户”形式组建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形式上,有内股外租的,有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经营,也有实行承包经营的。四是注重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业项目的对接。海安县新发展的11个连片200亩以上设施栽培园区均是以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总面积近5000亩。

  三、围绕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抓社区股份合作。把加快社区股份制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工作上主要注重几个结合,一是注重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的相互结合。二是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相互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各村组情况,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组建重点,突出工作重心。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三是注重合法性与群众满意度的相结合。港闸区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能按照“复杂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合法化、合法问题公开化”的思路,在严格操作程序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以广大农民群众满意支持为尺度,既做到规定动作一个不少,又能务实地破解改革难题。四是注重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五是注重推进改革与加快发展相结合。通州、海安按照“执行政策、分类指导,典型引路、营造氛围”的思路,积极筹划推进社区股份合作改革,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运作的有效形式,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010年,南通市将更加突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培训,以加强农民的联合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水平。一是组织开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对合作社负责人开展培训。二是组织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将所有符合登记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在工商部门如实申报登记。三是认真做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工作。建立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四是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当中,将千方百计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完善相关工作,力求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规模经营、高效农业、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四位一体”发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五是强化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对符合改制条件的要列出工作计划,积极加以推进,确保改制面达到80%以上。六是积极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

  所谓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从我国情况看,改革开放前,就是;改革开放后,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多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并存,包括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所谓农业经营模式,一般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规定各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关系的权利束,以及反映农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农业技术的改变实现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和组合方式。经营模式与经营主体密不可分,农业经营模式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有机联系,不同的经营主体会变革孕育出不同的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国情和农情进行选择。

  江苏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经历了不同演变和发展过程。一是20世纪80年始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虽然也涌现出一些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甚至家庭农场,也有个别村依然实行集体经营的,但家庭经营一直是江苏农业生产的普遍主体。二是90年始的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的繁荣,还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但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农民分享不到加工流通环节中的利润。政府一直试图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鼓励采取“订单农业”、“二次分配”、“入股分红”等办法弥补,但实际情况仍然不如人意。三是新世纪初开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经营。江苏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呈现出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了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纵观世界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实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公司化经营为辅的经营模式。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既适应传统农业的要求,又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当今世界农业经营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主要呈现三种农业经营模式:一是以日、韩、中国为代表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协(会)系统社会化服务”模式。二是以欧美为代表的“规模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模式。三是遍布欧美的农业公司化模式。

  经营方式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我们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方向和构建“四化”经营体系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不是单一主体、单一模式一统天下,着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据农经年报统计,到2012年底,江苏全省纳入统计的17808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104.1万亩,承包农户1288.4万户,户均3.9亩,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同时,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409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5%。这些数据表明:江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同时,规模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层出不穷。(1)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目前江苏专业大户数量为23.5万户(经营规模50~100亩),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的81.5%。在当前经营规模下,专业大户偏向比较收益较高的园艺和养殖业。(2)家庭农场,是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江苏家庭农场总数达3.4万家(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经营土地363万亩,平均收入达到36万元,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共经营土地1308万亩,占全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63.5%。家庭农场有望成为粮食规模生产主力军,全省粮食生产家庭农场5931家,数量是园艺业家庭农场的1.4倍,规模越大,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就越多。家庭农场平均规模比较适度,大、中、小规模呈橄榄型分布。全省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107亩,种植业家庭农场户均规模208亩,主要集中在100~500亩之间,又以100~300亩为主,5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仅为6.8%。(3)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目前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6.14万户,实有成员人数955万户,入社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5.1%。(4)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企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基地、订单收购、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企业生产建立可靠原材料渠道。目前,全省龙头企业总数达5447家,其中1285个龙头企业与各类专业村建立了紧密的产业对接关系,主导产业从业农户达155万户,占专业村农户数三分之二以上。

  围绕地区农业产业特色和经营主体特点,各地顺势而为、因地制宜,在生产组织形式、土地经营形式、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引导形成多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昆山种植大户及农地入股经营模式。全市成立119家农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18.4万亩,占承包地面积90%,政府对流转入股的土地给予较高的财政补贴,一般每亩每年400元左右。土地股份合作并不直接经营,而是承包给大户种植,全市有农业种养大户2200多户,种粮大户经营规模平均为138亩。(2)太仓合作农场集体经营模式。由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农场100家,总经营面积18万亩,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1472人,扣除道路、沟渠、绿化等面积后,人均管理土地近100亩,按每亩管理费275元计算,人均2.7万元,以资金形式入社的一般给10%的保底分红,村级集体在农场的合作经营中增收6000多万元,村均增收60万元。(3)泗洪县石集土地规模流转整理经营模式。石集乡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平整,有组织地进行村庄整体搬迁复垦,整理6.6万亩耕地,将沟、渠、路、电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到位,流转给8家农业公司耕种,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850元左右,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公司流转2万亩生产优质稻米。同时,各村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4)扬州市江都区宜陵整村流转经营模式。在试点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全镇16个村土地流转全部到位,总流转面积25263亩,占耕地总面积84.2%。各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租,承租人获得几十亩至几百亩不等,最多的一家农机合作社租种1450亩。承租人基本是本镇大户、生产合作社,也有少数外省农民,90%的承租方仍从事粮食生产。农户土地流转价格按照每亩每年500斤稻子、50斤麦子标准与实物挂钩,外加政策性补贴,一般每亩收益近900元。(5)高邮市界首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成立水稻生产服务合作社,推行“服务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服务模式,实行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管理、统一植保服务。经过8年运作,合作社会员已增加1400多名,“五统一”服务覆盖面积达到2.04万亩,占全镇水稻种植面积的60%,累计节省高强度劳动日90多万个,节约水稻生产成本8000多万元,水稻增产400万公斤,同时也让8000多名外出农民安心进城务工。(6)睢宁农村土地托管模式。成立各类农田托管服务组织近千家,托管面积达到40万亩。以综合性的粮食生产合作社或单一的农机、植保合作社为主体,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代表与合作组织就服务具体议定内容与价格,政府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合作组织就某一生产环节或全过程开展统一的规范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托管模式。以水稻的全托管为例,合作社统一采购优良品种、集中商品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收获销售,使农户每亩水稻平均增产200斤,节支100元,增效400元以上。(7)农业园区平台经营模式。目前江苏已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93个,实现了农业县(市、区)全覆盖。有的是政府主导型,如昆山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企业运作型,如通州景瑞公司投资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农民合作型,如东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8)畜禽养殖公司主导经营模式。畜禽养殖方式向适度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转变,主要模式是规模养殖场独立经营;有的是规模养殖场合作经营;有的是“公司+农户”合作经营,如太仓温氏集团和常州立华公司;有的是全产业链经营,如中粮集团在东台等地设立公司。

  江苏今后应大力培育以家庭经营为主的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积极扶持各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绝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快越好。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地形成统分结合的多种形式,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要培育职业农民。按照市场经济劳动分工原理,逐步让广大农民解放出来,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培育职业农民,引导普通农户扩大规模,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专业服务组织等,并鼓励职业农民创业,领办合作社和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创品牌,拓市场,拉长产业链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职业化。

  针对当前江苏多数农村农业经营仍然是细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生产为主的现状,要把推进多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重点。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既要避免日本和中国地区农民规模过小对农协(会)的过度依赖,又要避免土地过度兼并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挤占。“适度”的基本要求,是要让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收入达到或超过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以粮食为例,适度规模的下限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当时的规模,上限是不突破专业农户最大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时的规模,最优规模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相当时的规模。据理论测算,以粮食生产为例,江苏家庭经营最佳规模为120亩。预计到2015年,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全省农村劳动力人数约为324万人,耕地面积约为6900万亩。按照这一模型测算,如果全省全部耕地实行规模经营,仅需要农村劳动力142万人(57万户),需要转移劳动力182万人左右;如果全省65%的耕地实行规模经营,需要92万人(37万户),其余35%的耕地仍维持小户经营,需要劳动力219万人,这样农业生产吸纳了超过300万人的农村劳动力。到2020年,如果80%的耕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115万人(46万户)劳动力从事规模经营,125万人劳动力继续小户经营余下的20%耕地,农业劳动力合计240万人左右。可见,农业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速度也不是越快越好。到2015年实现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比重达到65%,到2020年达到80%,比较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符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

  要大力提倡三种适度规模经营形式。适应江苏各地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推进的不同程度,主要是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鼓励形成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齐头并进的态势,允许各地探索各种新模式,衡量的标准就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避免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比如要求经营规模越大越好、下指标搞行政命令推进土地集中、盲目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圈占农地等。关键是要结合实际,发展适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规模经营方式。要寻求统分结合的最佳结合点。实行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因地制宜地形成“适度规模家庭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理组合。家庭经营必须要适度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转变,逐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社会化服务涵义广泛,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村供销和信用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当然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本身也是经营主体,社会化统一服务要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化程度。

  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一方面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其具体形式随着地域特点、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而不同,在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上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样式。从当前江苏实践看,在苏南,各地城郊农村大都表现为土地全部流转,然后承包给大户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如昆山、太仓、宜陵。而在苏中、苏北广大的农村,大都是在土地并不流转或不全部流转的基础上,形成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形式,如睢宁、界首,等等。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四化”经营体系的关键,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是农业经营现代化的必然。积极推动农民的职业化、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服务的社会化,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上,要切实培育好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在家庭经营为主的基础上,探索统分的最佳结合。充分发挥统一服务与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探索统分结合的不同样式。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目的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享受改革创新的发展成果。要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明确政府扶持导向;要完善经营主体协作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合理流转。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与劳动力转移同步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要加大流转补助力度;要健全流转服务体系;要完善流转管理制度;要探索农地制度改革。

  加强对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力度,在财政补贴、融资借贷、税费减免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确保农业新增补贴向经营主体倾斜;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用地用电支持力度。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服务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构建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推广优质高效、轻简实用的农业技术和服务;要开展便捷高效、覆盖全程的指导服务。

  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分别为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经营形式,经营方式是对农业技术的描述,经营形式是对当前我国的农业制度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解。按照经营方式来分析,我国的现在农业经营的发展历程中,经过了以下几个形态的变化:

  家庭经营方式主要是通过家庭的成员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小型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中最原始和简单的方式,在家庭生产团队中,每个成员具有独立的生产能力,这种经营模式较为灵活,每个成员都有较强的自主性,但是家庭成员在拥有自主性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引导农民自主联合,聚集土地资源,使得吓呆农业经营模式由初级向中级形态过渡,其协作方式有“中介组织+农户”和“公司+农户”。协作双方以合同、合约作为合作的纽带,比如:公司向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资料、技术或者市场信息及销售网络等。农户则在土地上劳作。该种经营模式形成了双方的优势互补,明确分工。都能获得自己的收益。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发展较为科学的形态,具有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如企业管理化,法人化,独立经纪人等。这种经营方式更加注重科学、高校的农业生产方式,能够不断的按照市场分布和需求调整农业结构,引进科学的生产技术,创造合理化的生产理念,同时按照市场需求培育新品种等方式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利润。

  农科工贸一体化是当前农业产生的高级形态,以产权的方式进行合作,实现“农、科、工、贸”一体化,在整个过程中,对整个产业链进行有效的分工合作,避免环节过多而产生的低效率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一般是由“农、科、工、贸”集团联合经营,“强强联手”来进行市场垄断。

  当前阶段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民对于现代农业认识不够,依靠当前农民的意识和力量是无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从宏观层面把握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农产品质量、价格等各项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强农业区划与规划工作,当好现代农业发展的引导者、规划者和组织者,并通过法律、经济以及行政手段引导和督促农业生产者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为农业经营组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该加大对农业经营的资金扶持,建立农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制度,从财务和技术上对现代农业的发展给予支持,维护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就应该使得农村土地承包趋于稳定。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依托。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完善共赢的联结机制,强化企业在创新实践中的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添加路径。

  虽然从理论上讲精准农业不仅适合大规模生产也适合小规模生产,但精准农业的发展要求尽量扩大生产规模。农户联户经营方式比较适合精准农业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通过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等方式来实现。制定相应的制度,实现一定程度上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土地的合理流动,使土地规模适当集中,这是精准农业模式的客观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农业专业化,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适应家庭承包经营的实际,强化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

  一是提高精准农业研究水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政府及企业的资助下,在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的高性能的智能化精准农业关键技术,实现优质、高产和低耗,提高产品竞争力,争创良好效益。通过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促进精准农业技术的产业化。完善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加快精准农业技术以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二是着力培育涉农人才,为经营模式创新奠定人才基础。围绕着改造传统农户、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其发展集约型规模经营的能力,使其成为集约型规模经营的引路者。对于应用型人才,要以现有的农村技术人员为基础,广泛推行培训制度。

  构建生态型、增收型农业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发展目标。从家庭经营模式到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过程中,现代农业的经营模式逐渐走向成熟。农业技术参与到土地资源、劳动力及资金的管理中,使得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重要部分,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是农业模式改革的强大推动力,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

  [1]杨晗,姜太碧,朱文. 成都市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调查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5:119-123.

  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既是经济发展一般规律要求,也符合山区地域特色及其所决定的技术和生态环境要求,更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政策要求,“十二五”时期湖南山地农业发展成效和不足都已充分证明。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农地流转发展、加速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农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农业经营环境是实现和保障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以武陵山区为例”(2012FJY003);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农地流转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宏观政策和理论研究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主要是基于传统农业背景下家庭承包经营所致农业经营规模过于细化分散、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客观现实,从而主张通过引导农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这种价值取向对于转变农业经营理念、加快农地流转、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等方面都已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正是这种价值取向和基本逻辑约束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这种约束首先表现为农业规模经营内涵的界定模糊,以至于形成农地流转越多越快越好、经营规模越大越全越好等认识误区;其次,这种约束还表现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的轻视和对农业经营地域差异的忽视,以至于形成只有或只要加快农地流转就能实现规模经营的模糊认识。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①这显然是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主张通过农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取向的矫正。正如在参加山东代表团讨论时所指出的“要多种形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②这种既保障承包农户权益又注重持续发展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为我国特别是我省山地农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方向,也是本文研究的要旨和意义之所在。

  第一,湖南山区面积广泛。按照我国地理划分习惯,山地、丘陵、连同比较崎岖的高原,称之为山区,全国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另外,根据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江晓波在《中国山地范围界定的初步意见》一文中提出的山地计算标准,即“3001000m之间的,相对高差300m,属于山地;10001500m之间的,相对高差300m或坡度5,属于山地;15002500m之间的,坡度2,属于山地”。以此推算,湖南省以山地和丘陵地貌为主,两者合计占总面积66.62%,其中山地(含山原)占51.22%、丘陵占15.40%①。湖南地貌东西向由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过渡、南北向由南岭山地向江汉平原过渡,山区大体可分为湘西北山原山地区、湘西山地区、湘南丘山区、湘东山丘区和湘中丘陵区五大区域。第二,湖南山区经济发展滞后。由于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原因,湖南山区普遍地理交通条件相对滞后,经济文化基础比较薄弱,加之耕地资源总量不足、分布零散,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商品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相对落后。第三,湖南山区承载生态涵养社会责任。湖南山区主要分布在湘、资、沅、澧等大江大河上中游,承载着沿江沿河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涵养等社会责任,山区现代农业发展方式既不能像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发展大规模机械化农业,也不能像洞庭湖平原地区发展集约化现代种养植经营。因此,研究山地农业发展既是研究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湖南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十二五”时期以来,湖南全面推进实施“四化两型战略”,湖南山地农业快速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并基本形成自身发展特点。第一,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增加,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近年来,政府对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特别是交通条件明显改善,山地农业特色农产品资源开发利用,山地农业比较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魅力显著增强,加之,国家惠农政策推动和农业科技创新驱动,非国有资本投资农业比率快速提高。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湖南在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非国有投资额为673.40亿元,占农业投资额的78.40%②。湖南山地农业发展投资结构也发生深刻变化,基本形成了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工商企业、种植大户和新型农民为主体的多元化生产经营和投资格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衍生了“互联网+农业”等新型业态,赋予了新型职业农民内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自身技术、资金、装备以及市场等优势,结合区域特色,加快了山地农业产业链群发展,促进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带动了周边农户乃至区域一体化发展,增强了山地农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第二,产业要素融合逐步增强,产业结构多样化发展。近年来,湖南各级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一村一品”工程推进更加务实,产业扶贫战略落实更加到位,特别是“十二五”时期,全省深度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山地农业生产要素融合加强,逐步实现了由传统粮棉油为主的单一种植业产业结构向粮棉油保持领先,淡水养殖、特色畜牧、经济作物快速发展的多样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从农业内部产业部门看,农、林、牧、副、渔多业齐头并进,农业发展和产业结构日趋均衡,经济贡献率明显提高;从农、林、牧、副、渔各产业内部看,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越来越普及,产业链日益完善,产业横向融合和纵向深化明显加强,技术贡献率逐步提高;从农业与外部产业看,产业协作、产业融合、产业渗透更加深入,农业生产多元化经营的同时,产业链逐步延伸,产业分工深化细化,产业集群快速形成,规模贡献率逐步显现。据《湖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显示,2014年,湖南省农业总产值3148.8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11.6%,经济贡献率为5.3%③。第三,现代经营理念渗透加快,生产经营集约化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工商资本注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扩张投入、返乡创业农民和农村经营能手规模投入,湖南山地农业发展投资规模快速增加,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经营理念逐步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山地农地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分工细化深化,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山地农业发展越来越依赖资金投入、装备动力、技术水平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各要素因农地流转速度加快和流转规模扩张而越来越聚合紧密。农业生产也因新兴业态出现、新型经营模式形成、新型技术应用而出现分化和聚合,规模化要素投入集中聚合推动山地农业集约化发展,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生态有机作物种植、畜牧水产养殖成为山地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第四,因地制宜决策更为理性,主导产业特色化发展。2013年11月到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考察时,强调做实三件事,首先就是发展生产要实事求是。近年来,湖南省根据山区农业资源特色特点,结合精准扶贫要求,加快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全省山区农业主导产业特色化发展取得成效。尽管现代产业发展越来越弱化了资源要素禀赋约束,但由于农业生物性、周期性经营特点先天受到土地、气候、生物物种等自然要素约束,现代生产要素与农业融合发展时,同样因地域差异而呈现出地域分工格局,区域产业特色化已成为湖南山地农业实现集约化发展的现实路径选择。第五,山地农业发展引导更加务实,政府治理项目化发展。在山地农业发展进程中,支农惠农强农富农是我省现行农业发展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政府职能特别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各级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服务基本完成从农业生产具体项目的直接干预向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引导示范转变,项目化管理成为我省治理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农业项目投资建设,已逐步成为推动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扩大规模比较效益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湖南农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77.54亿元,比2010年增长4.5倍,占农业投资额比重为44.0%①。

  近年来,湖南山地农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自然条件先天不足、产业发展基础脆弱、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山地农业发展特别是规模经营发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经营主体、经营设施和经营机制三个方面。首先,经营主体的问题。经营主体问题是现代农业发展制约最明显、最深层次问题。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传统山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思想僵化保守,小农思想观念影响深刻,创新意识和能力不足,难以适应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二是新生代农民因教育体系完善和教育程度提高,就业渠道拓宽,价值理念发生根本转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不强;三是现代工商企业家参与农地流转,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后,受利益驱动,“非农化”“非粮化”投资倾向明显;四是农村劳动力过度转移,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劳动力老年化、妇女化,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方式需要;五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偏小,投资能力有限,带动和辐射能力不强。其次,经营设施的问题。经营设施问题实质上是山地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问题。一是山区大多远离中心城市,自然条件比较差,交通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增加了农产品运输成本,削弱了农产品竞争力;二是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过度使用,老化严重,建设投资不足,产权界定不清,制约了山地农业集约化经营;三是山区地形地貌复杂,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且难以推广,能源动力稀缺等影响了农业生产力发展。再次,经营机制的问题。一是现有山地农业经营模式仍以家庭经营为主,小农经营模式占主导地位,农业经营规模小,市场化、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山地农业持续发展;二是农地流转机制不顺,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农地集成度不高,约束了山地农业规模经营发展;三是山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流转农民就业渠道、长远发展保障机制缺失,难以调动山区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和参与山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会出现和形成规模效益,并在一定范围内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而呈现规模效益递增。很显然,适度规模理论要求现代产业发展首先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效益才会显现并有可能达到最优水平;同时也昭示,现代产业发展并不是规模越大经济效益就一定越好,关键在于规模适度问题。湖南山地农业近年发展成效和不足同样告诉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山区农业资源和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同时,也告诉我们,山地农业规模化经营不只是简单的规模扩张,而应该是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要素最优配置下的规模经营,并具有自身特殊含义。首先,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经济”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规模经济客观存在和资本利益扩张内在需求的交互作用,促使山地农业经营主体或经营组织需按照市场规律要求,通过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因技术升级改造所致沉没成本增加和规模扩张所致组织成本攀升,又使得山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组织并不会无限制扩大经营规模。正是两者的相互作用,促使山地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规模均衡和适度规模经营。其次,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地域”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的先天特性决定了土地资源及其利用方式始终是制约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要素,并因为土地地域分布及其地貌特点而影响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并呈现出生物性、季节性特点。换言之,无论山地农业以何种组织形式经营都无法摆脱特定地域土地固定性及其相应自然条件约束。尽管山地设施农业不断发展,农业科技日新月异,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但山地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也必然要反映地域特点,深受区域特色约束而呈现区域规模经营特点。据河南省统计局地调队统计,在农地集中连片的华北平原,土地最佳经营规模为200亩①;显然,在农地分布零散、地势起伏不平、地理交通不便的湖南山区,其经营规模可能还要小些。再次,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政策”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即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前提下,加快农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地资源对现阶段承包农民而言,仍然具有基本生活来源和就业渠道双重保障功能,仍然是承包农户根本权益之所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反映这一基本制度要求,才可能得到农户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山区农民而言,因其承包土地规模小,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山地农业发展,既要体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预期目标,更要妥善解决流转农民的就业出路和长远发展需要。当前山区农户大多对政府推动的农地流转仍持观望、犹豫甚至怀疑态度,这既有传统“恋地”“惜地”观念因素影响,更关键的是现行农地流转模式特别是农地流转过程中及后续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模式还难以满足农民利益特别是长期利益需求,大部分农户不得不选择“抛耕撂荒”。第四,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技术”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山地农业发展更多的是要依靠农业技术发展,其规模经营和发展必须以农业技术创新为支撑。农业技术是山地农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农业技术水平、推广应用广度深度以及技术生命周期直接影响农业规模经营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山区可直接利用农业资源稀缺、地域位置优势不足、农业集约化程度不高,更需要加快农业现代技术发展予以支撑和保障,而适度规模经营方式正是实现农业现代技术与资源集约利用的重要组织方式和有效载体。第五,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生态”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无论是从湖南山区地理位置的客观要求,还是从山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还是从现阶段人们消费需求来看,山地农业还必须走生态化规模经营道路。从地理位置看,湖南山区大多位于湘、资、沅、澧四水上中游,肩负着生态涵养和水土保持的社会责任;从山地农业持续发展看,特种经济作物种植、特色畜牧业是山地农业发展的主导产业,产业环境质量要求高;从现阶段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看,有机生态、环保低碳、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已成为城乡居民的基本消费偏好。

  推进湖南山地农业发展,实现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关键是要解决好土地集中适度、经营主体优化、经营方式转变、经营环境改善等问题。

  第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严格土地登记确权,按照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加快完善农地流转交易平台和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积极引导承包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实现农地经营权相对集中,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基础和土地供给。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做好农户承包土地登记确权工作,在坚持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支持鼓励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扩大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供给;支持鼓励农村种田能手和经营大户集中承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工商企业规模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农地流转,扩大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需求;通过完善农地流转平台和加强农地流转市场监管,加大流转农民利益保障,加快农地规模适度集中,为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和基础。

  第二,加大山地农业经营新型主体培育,加强农业规模经营管理,提高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政策激励、制度规范引导和支持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大户从事山地农业规模经营;通过加大新型农业技术和经营方式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素质,重点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山地农业规模经营劳动者支撑;通过规范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恪守农地流转三条底线,切实保障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精神培养,改善涉农企业治理模式结构,增强涉农企业自我经营发展能力。①

  第三,统筹新型城镇化建设,尊重农愿,引导农村居民到小城镇落户发展,合理规划和解决农民就业渠道和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夯实家庭承包经营方式退出保障基础。通过在小城镇建设规划中统筹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创业区,按照自愿原则引导山区农民入住集中居住区开展就业创业,妥善解决流转农民就业渠道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通过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和水平;通过土地入股、土地租赁等资本化农地流转,规范农地流转后行为,完善山地集约农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权益。

  第四,适应新技术条件下商业模式创新要求,加大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互联网+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增强山地农业持续发展能力和规模经营能力。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技术快速推动我国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智慧产业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全面实施,要求山地农业突出特色产业发展的同时,快速适应新技术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实现生产要素、组织方式和商业流程的信息化集成,加快推进“互联网+山地农业”发展,提高山地农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山地农业规模化集约发展。

  我国柑橘未来的经营模式既不能走欧、美发达国家柑橘产业的经营模式,也不同于日本的农户式经营,应从中国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的实情出发,走具中国特色、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经营模式。又因柑橘是多年生的常绿果树,前期需大的投入,投产后持续效益期长,与一年收获一次或多次的大田作物有异。寻找适合中国柑橘产业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需要实践,需要总结,对国外成功又适合我国的经营模式也可借鉴。

  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果农)都应是经营模式的主体。因此,在推进经营模式的变革中必须保护农民利益、坚持农民自愿、坚持有序推进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1.1.1 保护农民利益 农民是土地的经营者,不论是留守农村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都是弱势群体,不能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即使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进入城镇生活未得到永久性保障前,也同样如此。农民的利益是变革经营模式成败的关键。

  1.1.2 坚持农民自愿 加入或不加入,加入何种经营模式都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政府引导、宣传要重在讲清经营模式的利弊,让农民有考虑的时间,最终独立自定。最好是典型示范,使农民(果农)线 坚持有序推进 经营模式的变革是大势所趋,但要改变几千年来分散自耕的小农经济模式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变革经营模式既要有紧迫感,也不能操之过急,“吃夹生饭”。

  1.1.4 坚持因地制宜 柑橘生产是农业、果树生产的一小部分,不仅种植时坚持因地制宜,而且在采用经营模式时也要从当地的实际和条件出发,选择最适本地的模式,并在实施中不断创新、完善,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效益一年更比一年好。

  我国柑橘已是一个大产业,但算不上强产业。推进柑橘产业由大转强,柑橘经营模式顺应形势,加速变革,势在必行。通过20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努力,把当前仍以农户分散经营模式逐步发展成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经营模式,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大流通、大竞争的矛盾,促进柑橘产业持续发展。

  1.2.1 合作组织经营模式 政府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参加各具特色的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产业的发展,参与市场的竞争。通过土地经营权联合,组织适度规模的合作社,从事柑橘生产管理、果品销售或联合有一技之长的果农建立技术性强的专业合作社,为果农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如产前的品种选定、苗木定植,产中的测土配方施肥、保花保果、整形修剪和病虫害的防治,产后的果实保鲜和销售等。以克服分户经营不能及时、统一实施管理而低效的弊端。

  柑橘的合作经济组织成败,关键要有有能力、会管理,为农民(果农)真心实意服务,带领大家致富的好领导。领导心中装有果农,果农在领导带领下齐奔小康。

  1.2.2 专业大户经营模式 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向优秀的能户适度集中,从事以土地为基础,规模适度的大户经营。大户的户主、领头人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既是能人,也是贤人,以利做大、带动其他农户共同致富。

  1.2.3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 以家庭成员为主,也可根据经营规模,雇请工人数名,从事以租赁土地为基础的柑橘家庭农场;也可根据产业发展提供需要的各种技术服务,如病虫害防治,柑橘保花保果,柑橘施肥灌溉,柑橘套袋和柑橘的整形修剪等技术服务。

  1.2.4 龙头企业经营模式 根据以往企业介入柑橘产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既要鼓励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带动经营。龙头不强,产业难兴,尤其是大的柑橘产业应有大的龙头企业支撑、带动。对企业介入:一要严格把住企业涉农是否具备带动优势的关口。所谓带动优势,即带动柑橘产业发展的实力,如柑橘的加工设备、实力,柑橘产后商品化处理实力,柑橘果品的销售网络以及企业的资产、技术力量和信誉等等。二要培育、扶持,促其壮大,使之成为机制活、效益好、潜力大、带动强的骨干龙头企业,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作贡献,严防企业介入出现“富了和尚穷了庙”,甚至损农害农,给政府留下后遗症。

  1.2.5 推进多种经营模式 上述各种经营模式,根据柑橘产业的基础、远景,可互利合作,组成各异的经营模式:如龙头企业+柑橘专业合作社+基地;企业+柑橘大户;企业+基地;企业+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等合作经营。建立农业股份公司,如重庆市通过建立“资金共筹,财产共有,决策共定,风险共担、盈利共享”的农业股份公司,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重栽轻管以及果园失管等问题。

  政府在优惠政策、法规制定,标准化推行、质量监管监测、信息导向、区域品牌打造、龙头企业培育、农业保险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特别是农业保险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如重庆尝试柑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占70%,为果农撑起了一把避风险的“保护伞”。加强对柑橘合作组织生产、经营资金的支持、力度,以促进其稳定和扩大规模经营。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政府部门应从产业政策的高度出发,创柑橘产业化经营组织体制。制定优惠政策,按照“完善组织、创新机制、自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目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支持果农组建自己的果农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国内外资金进入果业组织,加大对柑橘业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以行业协同取代无序竞争,促进家庭经营的小规模果业生产有机地融入到农业社会化协作大产业体系中,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间的矛盾。增强柑橘果业抗风险的能力,提高果农经济收益。

  柑橘专业合作社建立后,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不断壮大。在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资金合作,建设一条龙果品经营服务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已阻碍柑橘产业的发展和升级。面对千家万户闯市场的新形势,分散的果农是弱势群体,在市场中基本无话语权,品质好坏、价格高低完全由经销商和企业说了算。果农单打独斗闯市场难以成功,必须由龙头企业带领果农闯市场,发挥龙头企业上连市场、下连果农,既能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问题,又解决果品的卖难问题。

  龙头企业的带动,需要不断的创新和提高。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推动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果农、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横向和纵向联合,形成多种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创新。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增强其带动和提高果农进行果品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能力。果农借助龙头企业的资金、信息和营销网络等进行生产结构的调整,以标准化生产提高果品的品质,创出品牌,增强果品在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的标淮化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农业标准化管理相对应的法律,并依此建立健全果品的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和质量认证体系,确保其与国际标准相配套,且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按照果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出一套包括果品(柑橘)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规范。将标准化始终贯穿于果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的全过程,以提高果品(柑橘)规模经营的整体水平。

  用工业理念推进柑橘规模经营:一是引导优势企业向柑橘优势区聚集,创立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以提高带动为核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果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组织,使更多的果农进入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以创新体制为动力,逐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风险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行业协调机制的经验与模式;以发展柑橘精加工为突破口,培植加工示范企业。二是延伸产业链,发展关联产业。积极发展柑橘采后处理。三是按照“统一品牌、商标各异。注明产地、政府引导、统一管理”的要求,精心打造柑橘品牌,切实维护品牌声誉。

  建立健全柑橘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要有激励产业发展的政策。在柑橘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病虫防治、质量标准、市场促销、检验检疫等基础、公益性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建立稳定柑橘产业投入机制。二是加强柑橘产业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柑橘果品生产保险制度,以降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对柑橘生产者造成的损失。

  柑橘产业面临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政府应支持柑橘经营业主进行产业投保,并给予保险资金上的支持,如重庆推行每亩柑橘按1 000元的保险额投保,按2%的保险费计,每亩需交保险费20元,政府给予70%的保险费补助,投保业主实际只需交6元。由此大大降低了产业经营的风险。

  柑橘生产的目的是销售,实现柑橘优质优价,关键在于市场开拓。做大市场应坚持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拓中、高端市场,畅通优质果品营销渠道。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新农村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为畅通果品(柑橘)等农产品流通渠道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营销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发展柑橘等果品的冷链物流、连锁配送、直供直销、电子商务、期货交易、会展经济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交易方式,推进基地与超市对接,果园基地与“果盘”对接。柑橘优势基地要建立或创造条件建立柑橘(果品)交易中心,搞好现有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形成一批广覆盖、强辐射的大市场。实施果品(柑橘)“走出去”战略,在扩大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做大做强我国柑橘产业。

  这种组织形式又被称作订单农业和分包制,是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经营组织形式,其中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的是龙头企业,他们还会给农户提供一些农业技术服务、农用物资采购等产前与产中的服务,而农户就主要负责农夫产品的生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

  这种组织形式中,龙头企业除了为农户提供服务之外,还会为龙头企业提供例如粗加工、收购等服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一个中间人,起到节约双方的谈判交易时间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大户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只是市场交易关系,而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1]。

  该形式下,农户属于企业的合同工,受雇于企业从事农业生产,企业可通过租赁农户耕地实施完全的一体化经营,能够进行标准化与规模化的农业生产。

  该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技术标准的提升和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是“公司+农户”的升级,公司与家庭弄成之间是利益联结关系,主要靠契约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长期推行“公司+农户”生产模式的广东温氏集团为例,为了改变生产效益增速不快、产业升级难、现代农业技术无法有效应用、农户生产规模小的问题,该集团将原有的经营组织形式向“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组织形式转变,将农户提升为能有效承载现代农业技术的、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2],利用高新技术推动农户标准化、机械化、规模化的经营,通过这次转变,该企业的生产效益实现了逐年递增。

  合作社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而成立的自生型组织,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资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各合作社分散生产经营,综合功能不强,功能单一等等。为规避合作社的这些制约因素,一些地方尝试发展合作社联合社,将合作社联合起来,进行大合作、大生产[3]。“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组织形式创新主要有横向合作经营模式与纵向合作经营模式两种,前者是采取“大社帮小社,强社扶弱社”的方式,将提供相似服务或者生产相似产品的合作社联合起来,实施标准化生产。后者是将农业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的合作社联合起来,帮助提高社员在各个环节上的经营利润,拓展合作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开展服务合作和资本合作。

  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是上述几种经营组织形式的融合,是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业企业为龙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按标准生产,向企业提供农产品,合作社按企业要求向家庭农场提供信息、技术、作业信息,龙头企业统一制定生产过程和标准,向家庭农场体赊账的形式或者低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种苗,并对农产品进行收购[4]。

  从纵向看,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加大交易费用,为提高整个产业链的资源配置效率,必须要使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降低,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纵向创新主要是建立与完善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从横向看,为了获得规模效应,各类经营主体需要对生产经营规模进行扩大,因此,其横向创新主要在于加强技术与管理水平,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发挥要素的规模优势,扩大经营规模。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横向创新内容主要是发挥规模优势,扩大经营规模,探索在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农户最适宜的经营规模。农业技术进步与生产要素流动是实现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的必要条件。生产要素涉及到资金融通、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等内容,它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而只有实现农业技术的进步,才能对农民进行更深入的教育与培训,才呢过使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才能促使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出现,才能提高农业的机械化程度。

  [1]陈晓华.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12(11):11-12.

  [2]蒋永穆,高杰.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形成路径及动因分析[J].探索,2012(03):23-24.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的比重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68%,但是农业的产值仅仅只有全国GDP的13%(2006年数据),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农业生产力的低下,农业作为一个弱势产业、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农业作为一种产业有着不同于产业的特点,首先,体现在产品上,农业生产受到天气、气候、季节、土壤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控制这些影响农业生产的外生因素又是极其困难的,农业的先天敏感性注定了农业产品很难做到规模生产;其次,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农民的生产活动往往远离市场,而且农业的生产周期又比较长,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接受到市场信号的指导,因此常常会发生收成好了,却卖不了一个好价钱,这就造成了“谷贱伤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再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虽然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生产,但是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就是农户过于分散,无法产生规模效应,形成产业集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扩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使农民无法得到产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好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的分工需要各种合约来进行安排,有效的合约安排造就有效的社会分工,有效地社会分工会产生有效率的生产方式,而一种产业组织形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合约安排。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奠基人贝恩的理解,产业组织是指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怎么样创造一种既能避免垄断的弊病,又能使生产者获得规模经营的有效条件。而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农业产业的研究中,重点就是探讨农业产业部门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成果之间的关系(SCP分析框架)【2】,即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使农业的生产不仅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而且能够给农户带来稳定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有较强的能力抵御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给农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日本的农业产业之所以能取得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原因是它们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这种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既要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给农户带来切实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要符合中国的地少人多的国情,以及农村试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客观实际【1】。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照搬国外成功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实施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众多实践证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寻求一个更稳定和低风险的农业产业模式,“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因此孕育而生。“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来指导农业生产,即龙头企业在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之前就与农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这就保证了农户产品的销路,无疑是给农户吃了一颗定心丸,大大的降低了农户的风险。其次,该模式中的公司往往对农业产品的需求量很大,需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家农户进行联合生产,扩大产品生产规模,这样就有利于形成产业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再者,在该模式中,基地作为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在其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代替公司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活动,并对农户的生产活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它也充当农户的“代言人”,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它会作为农户的代表与公司进行谈判,这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政策建议,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总而言之,“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对传统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原本处于农业产业组织之中的弱势地位提到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

  “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在国内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泰国正大集团在深圳建立了第一家合资饲料厂,至今在国内有100多家企业和合资分公司,它们围绕蓄、禽、水产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了配套的种鸡场、养猪场以及多级技术服务体系,采取有中方联营公司和农户签约,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品和饲养技术,按预定的价格回收成鸡等方式,推动养鸡业的发展,带动饲料销售。20世纪80年代末,瑞士的雀巢公司与黑龙江省政府达成生产奶制品协议,建立了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此后国内一些加工企业争相模仿,出现了像四川希望集团、广东温氏集团等一大批大型饲料企业【1】。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合约的成功必然有着它独到的优越性。农户作为农业产品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进行持续稳定的生产,公司作为工业产品的加工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的持续稳定生产、公司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都成为现实。农户在这个合约中得到了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如技术服务,公司在这个合约中不仅使处于自己产业链上游的产品供应得到了保证,并且降低了这个环节中的交易费用,使公司能够专心应对下游市场,扩大生产以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和公司连接起来。农民负责生产,公司负责加工和销售,而基地充当二者的“中介”作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司利用自身靠近市场信息的优势提前对农产品价格进行预测,通过与基地签订合约的形式确定本年度生产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公司不仅与基地签订合约,也与农户签订合约。公司与基地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为了保护农户的利益,公司在合约中会指明一个最低收购价,这个最低收购价有可能低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也可能高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目的是当市场价格突然下降很大时,农户那不至于受到很大的损失,这对农户的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因此也被成为最低保护价。在生产过程中,基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户实行技术培训、物资采购、生产期间的日产管理或标准化的生产规程。待农产品收获之后,由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合约,进行检验、收购,最后由公司进行最终加工和销售。

  公司在整个生产经营模式中起着主导作用,正是公司对农产品的需求,才使得公司、基地与农户连为一体。公司作为一个对市场信息时刻保持高度灵敏度的生产单位能够把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调整产品的生产,并且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讲,公司通过自己的信息网络了解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品种、品质、规格等的需求,然后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将这些信息传达到农户和基地手中,引导农户合理确定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公司作为一个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能够带领农户与市场接轨,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公司通过农户集中生产的方式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从而使自己的生产成本下降,有利于扩大产品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形成当地的主导产品,并最终创造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基地在这个生产经营模式中充当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对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这个合约安排的实施,基地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基地一方面与公司签订合同确定本年度农产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一方面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确保产量。基地的表现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又可以分为农民专业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社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其中农民专业协会表现形式为农户一起共同开发、生产、经营,或就某一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交流、推广和学习,属于多功能的农民合作组织;村级经济合作社表现形式为农户共同生产和经营,实行决策制度、农户进退自由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贸农工一体化企业是为了拉长产业链,扩展生产经营范围而介入了农业生产的贸工农一体化联合经营企业,为实现了纵向一体化的进行农业生产的企业,一般属于法人机构【3】。本文研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第二种,这也是现实中存在最多的一种形式。基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基地是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充当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断层,将农户与公司结合在一起,使产、销连成一线,降低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减少了市场风险。其次,基地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家农户集中进行生产,有利于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再者,基地的存在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是该合约安排能够长久的持续下去的有力保证,从长远来看,这对双方都有利。

  农户是现代化农业最基层、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农户的职责是按照公司对农产品产量、质量、规格的要求进行生产,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免费论文。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很难实现规模生产,一方面,虽然可以通过机械来部分代替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但是在一些农业生产环节中,至少在目前农户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决策主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农户在农业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有着很多内在优越性,给农业产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好处,被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但是作为一种合约安排,它仍然存在它的局限性。部分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地区的农业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它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存在着信息和履约方面的缺陷。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合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费用的存在且不可能降为零,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所以合约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约存在着违约的风险。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由于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可以时刻掌握最新的市场信息,因此公司在与基地的合约中处于信息优势,而且每年农产品的交易价格一般都是公司确定。具体表现为,在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时,公司存在强烈的压低交易价格的动机,另外,他也可以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在合约制定时就向自己的利益偏移而去损害农户的利益,而处于信息劣势的基地和农户无法阻止这种行为发生。按照博弈论,当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遇见未来行为的结果时,如果预期的结果对己方不利,它就不会选择合作,或者利用自己信息优势地位去改变合约的某些条件,以使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4】。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在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时,公司才会选择合作,这就加大了合约的不确定性。

  从农户的角度来说,由于大多数农户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遍缺乏长远意识,可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不惜放弃长期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的数量,而增加的部分可以从市场中购买,以赚取合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反之,当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格时,农户可能隐藏产量,以减少履约的数量,而将隐藏的产量按照市场价格卖出。这也加大了合约的不确定性【4】。

  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基地的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许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仍然是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存在,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在基地的内部构架方面,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户进退自由的制度,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合约价格大于市场价格时,农户觉得有利可图,便加入农村合作组织,一旦发现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便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马上就宣布退出农村合作组织,这就导致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资产和成员的不稳定。这使得基地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对农户的权力和义务,因此有些地方即使有基地的存在,但是当地农户还是“单打独斗”,基地的作用没有凸显出来。而且当基地一方违约时,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政策建议,基地也可以以法律地位不明确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导致了基地的违约成本很低,加大了其违约的可能性【4】。

  在基地的人员管理方面,由于基地成员的流动性和资产的不稳定性,导致基地很难在组织内部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化运行政策,从而使基地服务农户的职能难以得到实现。由于基地几乎对农户没有实行任何约束性的制度,处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往往都表现得很松散,农户之间的凝聚力很低,缺乏集体行动的意识,农户背离基地分配给自己的生产任务而自行决定生产的事情时有发生,这违背了基地最初组织农户统一进行生产的意愿。

  为了在弥补“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缺陷,需要一定的制度优化安排,即在不改变该模式的优势的同时,对该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以避免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杨小凯—博兰德的专业化分工演进模型认为,人们对专业化水平有一个最优决策,所有人的专业化决策一起决定了当时经济的劳动分工水平,分工的水平决定了当时的经济增长率。分工的演进扩大了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反过来促进了分工的潜力,同时提高了交易成本。只有分工演进到一定水平并保持进一步分工的潜力,人均收入的在增长率就会随着时间而不断提高,从而经济增长率的持续提高是有可能的【5】。

  该理论认为,专业化分工在产业生产过程中扮演者很重要的角色,同时专业化分工存在着进一步分工的潜力,当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细化时,就可以使原有的合约安排更有利于产业的生产,在理论上,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分工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化和优化,使之达到一个最优状态,这是“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优化安排存在的理论基础。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安排的完善。当合作将无限期地合作下去时,或者说任何一方的违约成本都高于其的违约收益时,任何一方追逐短期利益、背离合作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理智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会根据遵循经济人的假设,实施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于是就会选择履约,此时,合约能够长期稳定的持续下去。因此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中,应加强任何一方的违约成本,具体来讲,可以引入信誉度指标,公司可以给每家参与生产的农户的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某农户出现违约的现象时,立即降低该农户的信誉度级别,采取不予再次合作或与之类似的措施,使农户的违约成本提高;同时基地也可以代表农户给公司的行为进行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不予再次合作的措施,使公司的违约成本增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某个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变得激烈时,处于合约双方的违约成本就会提高,因此增强公司和农户的竞争意识也很重要。

  完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构架。基地作为“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针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内部构架和人员管理上的缺陷,需要政府、基地和农户的共同参与。首先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在关于建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宣传、政策引导和提供市场信息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广大农户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中必要性的意识,同时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其次,作为农户来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摒弃追逐短期利益的狭隘思想,科学合理的参与基地的相关工作。最后,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本身,一定要加强自身的“内功”,在花大力气在完善组织的内部构架上,加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人员管理,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场信息的收集、技术方面的培训、生产计划的制定等诸多方面对广大农户服务,尽最大可能维护广大农户的利益,在广大农户中凸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增强政府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作用。政府作为一种重要的外生力量对于农业生产模式的运行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农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具体来讲,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竞争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杜绝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强势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压榨弱势一方的行为发生。同时,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一体化经营,带动当地经济的增长,使农户的收入得以增加。

  [论文摘要]我国的农业化虽然得到一定发展,但由于我国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家庭经营始终应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坚持的原则。本文认为,“超大模式”动摇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同时提出农业产业经营模式的最有效途径应是“土地家庭经营+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其主要经营模式有“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作为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大现代农业集团提出了一种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即“公司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

  对于这种模式,有人认为其对于引导国内外 工商 企业 投资 农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但也有人提出质疑:土地“流转”到那些龙头企业,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是遭遇其他 市场 风险,谁来保护“农业工人”的利益。当然,超大这种崭新的经营模式所取得的成就不容抹煞,但是农业产业化是否一定要把土地交给龙头企业,“超大模式”是否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超大模式”,探讨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中找到问题的答案。

  “超大模式”的核心是实现“公司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其具体做法是:公司基地建设所需土地,由地方政府作为中介向农民租赁,租赁期一般与农民承包期相一致。通过土地有偿租赁的形式把农民的耕地经营权租赁给公司,这样基地相当于一个车间,农民相当于这个车间的工人。农民除了定期向“超大”收取租金外,还当起了超大产业的“产业工人”,不仅有效解决了结构调整中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的困难,还避免了自然灾害风险、自主经营的市场风险及生产上的技术风险。

  “超大模式”的实质是资金或技术所有者依赖土地经营权来实现三种要素的组合,它改变了土地经营主体,并且使土地的集中程度提高,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特征。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模式对改变农业的经营方式,迅速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有明显的作用,但是更进一步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来分析,我们不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超大模式”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的组织形式,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雇佣劳动组织形式内部存在过高的成本。在农业生产中,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动者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动机,因此农业产业中的劳动与其他 经济 活动中的劳动一样,劳动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劳动的实际供给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而在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的最终成果缺乏之间联系的情况下,劳动的实际供给显然取决于劳动监督的有效性。然而,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增加了劳动监督的困难。与集中的 工业 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散布于广阔的空间。因此农业生产受时空的影响,劳动监督极为不便。土地经营规模越大,所使用的劳动力越多,经营者与直接劳动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就越远,有效地组织劳动者并激励其努力劳动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随着企业投入精力的增多,劳动监督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1.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据了解,很多农户与超大集团都没有签定过正式的书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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