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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7 15:11:31
“共享农场”的建设模式与机制参考(2020)docxPAGE 1 PAGE 1 探究: “共享农场”的建设模式与机制参考 目录 TOC 目录 2 创建“共享农场”模式与机制 3 一、开发建设模式 3 1、整村综合开发模式 3 2、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 4 3、基地开发模式 4 二、“共享农庄”的运营机制 4 1、以企业为主体 5 2、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 5 3、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 5 三、融资模式 5 1、股权融资 5 2、借贷融资 5 3、 众筹等创新融资 6 4、 产业基金 6 四、农民共建共享机制 6 1、租赁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6 2、 股份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6 3、 生产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7 4、 劳务承包或务工参与共享机制 7 五、扶持政策 7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7 2、创新金融保险政策 7 3、落实用地政策 8 4、支持相关农业企业发展“共享农庄” 9 5、鼓励市民下乡参与建设“共享农庄” 9 创建“共享农场”模式与机制 一、开发建设模式 1、整村综合开发模式 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整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建设民宿和其他相应设施,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将整村农用地进行统一规模化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2、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 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村庄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升级,其房屋可以出租。将村庄部分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3、基地开发模式 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利用农业基地内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等建设管理用房,或利用基地已有的建设用地建设民宿,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二、“共享农庄”的运营机制 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农民三者关系,确定合理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健康发展的合力。政府重点负责政策引导和规划引领,营造有利于“共享农庄”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农民通过合作化、组织化等方式,实现在“共享农庄”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业。 1、以企业为主体 按照“企业+农民”或“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的模式,由企业以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整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或利用企业自身土地、房屋资源,进行“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经营。 2、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 按照“农民合作社+农民”的模式,由农民合作社以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整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进行“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经营。 3、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 把发展“共享农庄”作为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组织村集体成员参与“共享农庄”建设,增强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让农民通过参与“共享农庄”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成果。 三、融资模式 1、股权融资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建设农庄。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出让部分所有权,引进新的股东,实现增资。 2、借贷融资 各类投资主体以信用、抵押和担保为主要方式进行债权融资。对农庄重点项目,政府给予贴息,资信良好的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可以发行企业债。 众筹等创新融资 各类投资主体可采取农产品众筹、民宿建设众筹、农产品预售等创新融资模式。以众筹的方式让消费者直接参与到农庄的建设中来,解决农庄建设的资金问题。 产业基金 由政府、企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农庄投资基金,参与农庄投资建设。基金由专业投资机构负责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 四、农民共建共享机制 1、租赁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从农民手中租用土地、房屋等,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兑现农民土地、房屋租金收入。 股份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入股给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土地、房屋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利益分配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农民获得土地和房屋股份收益。针对有土地、无资金、无技术的贫困户,积极动员他们把闲置、撂荒土地入股加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领取分红中欧体育kok官网。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产业增值收益。 生产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企业以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订制的方式,将农民自有分散的土地,组织纳入到“共享农庄”生产合作,农民按保底价获取收益,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获取营销差价、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收益。 劳务承包或务工参与共享机制 农民承包农庄的生产管理和其他订务,完成任务后,获取相应的劳务承包收入,超额完成的享受额外的分成收益。农民在农庄务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五、扶持政策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先建后补、贴息、担保、担保补贴、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将发展“共享农庄”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按照主管部门不变、资金用途不变、使用渠道不变的原则,加强对省级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海洋、旅游、住建、水利、科技、商务、质监、扶贫等有关部门资金安排的统筹协调和资金整合,增加对农庄发展的投入。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渠道支持发展“共享农庄”试点建设。将发展“共享农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百镇千村建设等规划统筹,争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专项建设资金、其他相关专项投资及政策支持。 2、创新金融保险政策 积极拓宽农庄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对发展“共享农庄”提供信贷等多元化产品支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信社贴近“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丰富等优势,围绕“共享农庄”,设计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农庄建设融资、配套设施建设融资、供应链融资、支付结算等服务。发挥本土银行客户资源丰富优势,引导存量客户参与发展“共享农庄”。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以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三权三证”抵押融资试点工作,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木入股等方式参与建设,积极探索农庄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存货抵押、订单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大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畜禽产品抵押、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农庄积极发放信用。支持具备条件的农庄运营主体通过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基金融资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保险公司针对农庄经营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整合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采取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发展“共享农庄”和可持续营运提供多方面的保险保障。 3、落实用地政策 对农庄中发展设施农业的,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依法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共享农庄”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和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逢建必报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农垦农场通过盘活农村及农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共享农庄”。农庄建设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批准后,应优先保障林地征占用定额指标,并按照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合理的农庄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适当建设住宿、餐饮等设施,延长消费者在农庄内停留的时间,增强农庄的休闲度假功能。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鼓励文昌市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政策发展“共享农庄”,取得经验后适当在全省推广。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出台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积极盘活撂荒土地。 4、支持相关农业企业发展“共享农庄” 农业企业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积极发展“共享农庄”,各市县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统筹利用资源,形成政府支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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